天河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 热点新闻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1日

在市区内偷排98.68吨危险化工废水,造成城市地下污水管网严重损害,环境污染损失达一千余万。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肆意偷排化工废水近百吨
  2018年3月8日凌晨0时,被告人罗某辉为牟利,承接处置化工废水的业务,与被告人袁某兴商定共分酬劳,叫上被告人庞某钦一起处理废水。随后3人驾驶改装的槽罐车前往黄埔区某润滑油公司仓库,装走35310千克化工废水。离开仓库不久,便将废水随意偷排到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当天凌晨5时,罗某辉等3人在同一公司装上34110千克化工废水,并叫来被告人庞某银帮忙。第二天凌晨0时,罗某辉等4人将这批废水偷排到天河区车陂路一处污水井中,随后再次到该公司装载29260千克化工废水,偷排至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环境污染损失达一千万余元
  事后经检测,涉案某润滑油公司废油储藏罐、两处偷排井,以及附近两间污水厂提升泵房等水样检测苯系物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同年3月10日至12日,在多个时段内,涉案地段空气中苯、甲苯超出广东省监控点浓度限值。在同一期间内,在偷排地点及废水流经地的多时段和多地点,废水中苯、甲苯含量超出广东省标准限值;个别监测点地表水苯含量超出生活饮用水标准限值。
  为减轻和消除此次偷排事件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抢险救援等工作。经评审,此次事件造成的摸查、清疏及应急处置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高达1000万余元。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提请天河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辉、袁某兴、庞某钦、庞某银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辉纠合其他被告人参与,直接负责废水的装运、排放,起积极、主导作用,为主犯。袁某兴是积极参与者和重要受益者,也为主犯,但其地位与作用相对小于罗某辉。庞某钦、庞某银二人受纠合参与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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