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内偷排98.68吨危险化工废水,造成城市地下污水管网严重损害,环境污染损失达一千余万。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当天凌晨5时,罗某辉等3人在同一公司装上34110千克化工废水,并叫来被告人庞某银帮忙。第二天凌晨0时,罗某辉等4人将这批废水偷排到天河区车陂路一处污水井中,随后再次到该公司装载29260千克化工废水,偷排至科学城南翔支路一处污水井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辉、袁某兴、庞某钦、庞某银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辉纠合其他被告人参与,直接负责废水的装运、排放,起积极、主导作用,为主犯。袁某兴是积极参与者和重要受益者,也为主犯,但其地位与作用相对小于罗某辉。庞某钦、庞某银二人受纠合参与本案,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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