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团高级顾问张志勇律师代理1200万元职务侵占案获检方撤诉 - 刑事案例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本案是马成律师团高级顾问张志勇律师历时三年办结的一起成功案例。案件当事人符某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曾于2011年被以莫须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后被释放,2013年8月符某某再次因被刑事拘留。其亲属原以为轻者自清,符某某很快会得到释放,直到符某某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才发现符某某真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符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请求张志勇律师担任符某某的辩护人。
张志勇律师接收委托后,经多次会见,阅读案卷,调查取证,发现此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首先本案的报案人住址、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西宁市,西宁市的司法机关对本案根本无管辖权。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符某某既没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也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更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张志勇律师还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支持。经过三轮激烈的庭审,最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2014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符某某无罪。判决作出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后西宁市中院审理后发还西宁市城中区法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案件当事人符某某被羁押三年后终获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判决原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2011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8月31日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邢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诉(2014)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还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9日以该案出现新的证据需要重新侦查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秦军平
审 判 员 雷 林
代理审判员 梁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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