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碰瓷”行为的刑事责任 - 刑事案例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浅析“碰瓷”行为的刑事责任

  【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日,赵某召集几个同伙在某街道碰瓷,赵某令王某骑自行车在道路对面行驶,自己开着小汽车在前面缓慢行驶,当通过后视镜看到后面来一小货车时,故意放慢速度,待后面货车超车时突然后左打方向盘。后面货车来不及也向左打方向盘。王某此时故意撞上去,引发“交通事故”。货车司机下车,王某要求赔偿,货车司机开始不同意,王某说不赔钱就报警,让警察抓他坐牢,最终货车司机同意赔偿王某。领到钱后,几个人逃跑,在一红绿灯处被警察抓获。
  案例二:被告人陈某、朱某、吴某数次单独或结伙驾驶轿车,趁前方外地来沪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上述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调处,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从而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车辆修理费。

  【律师评析】
  近年来,“碰瓷”事件频发,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的不同,有些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而有些可能已经触碰了刑罚的底线。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碰瓷”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分子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处理。而对于那些形成犯罪团伙,并以此为业,作案次数多,犯罪金额较大的犯罪分子,往往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碰瓷”行为的多种多样,不同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模式的细微差别,外行可能看起来没有多大差异,但在法律人眼里,法律事实却存在着很大差异,可能导致的是罪与非罪或者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一、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起点金额——罪与非罪
  根据广东地区相关司法解释(2014年4月25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和2014年8月28日粤高法发【2014】19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起点金额分别为6000元和4000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其诈骗金额为6000元人民币以下,那么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反之敲诈勒索行为只要是4000元人民币以上,则会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案例一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尽管其据以威胁的事项“报警让对方坐牢”并非为违法行为,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对威胁事项内容及是否要求该事项能够实现并无要求。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伤害人身、损毁财物,也包括揭发隐私、缺陷等,凡是可以造成被害人心理、精神上强制的,均有可能成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只要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交付财物,其行为便是敲诈勒索。

  案例二中,行为人制造“交通事故”,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赔偿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案例一不同,本案中的行为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制行为,而是客观上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被害方来看,被害人基于对“事故”原因的错误认识,误认为责任方确实在于自己,同意交警部门所做出的调处决定,“自愿地”向被告人支付赔偿款,因此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在“碰瓷”案件中,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意图是让被害人陷入恐惧还是错误认识,以及被害人最终是基于何种心态对其交付的财物。

  三、其他可能涉嫌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碰瓷”行为客观上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抱有间接故意的心态,则其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碰瓷”的行为人为车主,“碰瓷”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则其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

  如果“碰瓷”行为人制造事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结果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则结合其主观方面的心态,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乃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