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商事争端中有效化解刑事风险的多元方式 - 犯罪预防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
  企业和企业家既要有内部的“法律管家”;也要时刻保有至少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外部律师团队作为“法律保镖”!
                                                               ——题记
  我的主业是公司治理、投融资风险控制及其争端解决,尤其是公司股权、控制权之争,并不是常规意义上所谓专业的刑辩律师。但在职业生涯中,我有幸经历和参与处理过诸多堪称惊心动魄的刑事事件。——巨额利益争端的背后,肯定少不了国家公权力尤其司法权力的“粉墨登场”。——无论我是作为法官、仲裁员之类的裁判者,还是作为律师或是大型公司董事的参与者、服务者;无论是在处理刑事业务,还是民商事诉讼仲裁或是重组、并购等其他业务过程中;无论是通过诉讼仲裁,还是谈判、重组乃至斡旋、引进“白衣骑士”等方式解决相关争端;刑事事件结果无论是当事人最终无罪、“变相无罪”,还是案件不了了之。——总而言之,需要律师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或是通过刑事手段达到当事人期望实现的目标。
  律师当有“将客户秘密烂在肚子里”的定力。今天结合我自身处理过的一些巨额商事争端与大家分享以下六个方面关于律师职业视野拓展与多元解决争端的感受。毫不夸张地说,所涉及的每一起案件都很复杂有趣并被媒体热炒,本文也都进行了必要处理。

  1、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刑辩业务”,刑事措施是实现商业利益的手段而不是目的。遇有巨额投资争端,当事人首先想着的总是把对方“送进去”,同时防着被对方“整进去”。——一旦一方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另一方无疑占据极大主动。典型者如并购案件中,并购方通过支付部分费用控制公司,进而“倒查”出对方在财务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再逼对方协商谈判,迫使对方就范。现实生活中,这种事件时有发生。此外,以构成诈骗或其他方式犯罪为突破口,否定合同尤其是担保合同效力从而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2、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进入司法程序后、更不限于上法庭开始,诸多工作需要企业家与律师“第一时间”就配合好。这一点律师道德要深刻认识到,同时要有效传播和影响企业家。如果等到法庭才开始,很多情况下只怕“黄花菜都凉了”。我曾经专门总结归纳过律师庭前“有效辩护”的十项工作(附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例如目前正在审理的广东某上市公司举报前股东、前CEO、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公司与被告人一方正在博弈的是案件管辖权——当下中国,案件在作为被害人的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还是由被告人主要活动区域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结果或许会有相当差异。
  3、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仅与司法机关相关,需要视野广阔、思路多元。例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老总因公司财务危机暴发被抓。即使并没有查实这个老总有多大违法犯罪事件,但公司亏损或困难问题不解决,必须需要有人承担责任,否则事件无法平息。——所以,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一方面要有律师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另一律师也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宏观思路、办法,而非仅仅执着于与司法机关的“较真”甚至“死磕”。我们有的案件就是通过种种路径帮助当事人引进战略投资人,极大地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这就完全可能可以从根本上把“套”解开;在此基础上加强与纪检、检察机关沟通,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有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所以说,刑事案件,往往也需要“功夫在诗外”。
  4、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刑事方面事务,而是复合型、复杂性的法律事务。例如我们在处理某省两起巨额投资纠纷与上市公司重组案中,即遭遇地方政府对付外来投资人的“三板斧”:一曰刑事立案,在企业家头上悬把刀,不听话就抓人;一曰民事捆绑,以种种理由将企业家在当地公司查封起来;三曰污染株连,即以资金流向为路径,以涉嫌“赃款”之名将企业家关联公司予以查封。——俗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律师对此我们律师往往针对性地采取“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策略应对:即以“法律正当性、道德正义性”为中心,以媒体关注和领导支持为两翼,营造出一个“讲理的法庭”、“讲理的平台”。解决问题往往涉及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谈判斡旋、媒体沟通、政府协商、群体对话、引入第三方等种种方式。——如吉林某纸业企业投资危机,整体思路便是通过司法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使上市公司“净壳”,然后再引进江南有实力的企业借壳重组上市公司。既解决了投资危机,也化解了企业家刑事风险,还使企业焕发全新活力。
  5、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律师“一个人在战斗”,而是需要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刑事律师最有资格堪称“法律骑士”,但绝不应是“孤独斗士”。律师尤其需要与同事合作,既为追求光明,也可抱团取暖。不久前大成负责刑事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七八名律师组成律师团,联合为企业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律师需要与同行合作,坦率地说我也经常给客户推荐律师,包括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中推荐周泽、斯伟江、朱明勇、张友明等所外律师。律师还需要与社会各界广泛合作。例如前几年我们在江苏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是当时的省委常委杨卫泽严令要办成“铁案”的案件甚至在一二审当事人都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公司亦面临被政府低价收回。我们接手后最为核心之处,便是我们联合全国顶级的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从财务专业上论证所谓被贪污的财产,根本不构成国有资产而纯属改制后公司资产,从而有效地对当事人贪污进行了有效的辩护,同时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成功地继续控制公司。
  6、刑事业务并不局限于司法程序乃至法律事务参与者,要立于高处并善用“外脑”、“外嘴”。例如我们所处理的某起刑事案件,某企业家将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他人而得罪当地某些势力,该省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逮捕企业家,最终以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为由起诉外来投资人。究其原因,相当程度上是对方当事人聘请了当时风头无二的某副国级领导的律师太太出面处理。我们当时邀请了江平老师等法学大家仗义执言,成功取得了国内诸多高端媒体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全程监督,最终在上级法院关注下,当事人终获人身自由。——所谓“自由在高处”,律师职业视野需要立意高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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