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四类特征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8日
  在高等院校承担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国家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的同时,截留、挪用、侵吞科研经费等违法违规现象也应引起关注。笔者调研了某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发现高校科研经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四方面特征。
  一是科研经费开支随意性强。科研项目预算明确了科研经费可以使用的范围,也限定了各类费用开支的额度。有的高校预算管理制度不严,预算编制粗糙,可行性不足,导致实际执行与项目预算差距较大,部分费用类别严重超预算支出。也有的课题负责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不同类别的经费相互调剂使用,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预算资金短缺的费用类别,使预算失去严肃性,甚至形同虚设。这些因预算不合理而擅自变更经费用途的行为普遍存在,为挪用经费等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二是项目经费使用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有些高校关于科研工作的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为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李某某等贪污、受贿一案为例,北京某大学对科研物资的采购未实施统一监管,也没有设置实物出入库等采购环节,全部科研设备和实验耗材均由课题组自行采购、保管和使用,课题负责人只需要对每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待课题结项后才由财务部门进行决算审核。正是利用管理漏洞,上述三名被告人虚构采购物资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三是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程序不严格。部分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科研经费报销的审核工作形式化,为虚开、乱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提供了存在空间。例如,有的高校财务部门对课题组提供的发票并不进行相关性审核,使一些用于课题组成员个人生活、消费的开支混入其中,作为课题费用进行报销;有的高校财务部门忽视对劳务合同的核实,仅凭借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劳务人员汇总表单,即予以发放课题项目中的劳务费用。
  四是科研人员对经费使用的公共属性认识不清。我国科研项目长期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有的课题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对科研经费的公共财产属性缺乏明确的认识,认为拨付的科研经费可以自由支配,甚至认为自身在课题研究中付出了大量劳动,占有部分科研经费归个人使用是理所当然的。也有的课题负责人将结余的科研经费用于给课题组成员发放奖金、津贴,虽然没有为其个人私用,仍然属于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对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强化预算管理。加大财务人员参与预算的力度,力求对科研经费使用需求做出合理预测,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预算。二是健全内控制度。制定规范的采购流程,加强对科研设备及耗材采购的监督,并对科研经费的支出进行阶段性核查,遏制经费使用中的风险。三是完善财务管理。高校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报销时应细化项目审查,尤其要加强经费开支与课题相关性的审查,增强对科研经费流向的监管。四是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为科研项目的承担者敲响警钟,确保科研业务精英能够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促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来源:刑事胜谈丨作者: 蔡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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