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凯: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日
  2015年,我在美国阿克伦大学做访问学者,辩诉交易是我研究的课题之一,并通过现场观摩美国法院的庭审,对这一制度有了初步的认识,今天就这一话题与大家交流。
  一、美国的辩诉交易
    1. 辩诉交易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就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是口语化的用语,在美国联邦法律中,将辩诉交易称为“答辩协议”和“有罪答辩”。
  2. 辩诉交易的起源与发展。美国辩诉交易从19世纪初在司法实务中萌芽,经过一百年多年的发展,不断完善;辩诉交易这一快速处理积案、节约司法资源的刑事简化程序到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有罪答辩的标准;1969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答辩协议程序使辩诉交易在美国法院公开化;到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布雷迪案件判决后,美国刑事法正式承认辩诉交易。
  3. 辩诉交易的原则。(1)自愿性原则,要求被告人答辩出于自愿,没有受到不适当的影响。(2)明知性原则,要求辩护律师和法官告知被告人辩诉交易的内容以及进行辩诉交易所带来的直接的法律后果。(3)理性原则。(4)事实基础原则,要求法官审查辩诉协议的事实基础。(5)合同法基本原则,辩诉交易要受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合同法基本原则约束。
  4. 辩诉交易的特征。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特征:(1)参与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交易内容是围绕着答辩协议展开。(3)用于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基本不限制。(4)交易方式多样。(5)交易结果是被告人放弃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直接由法官定罪量刑后,案件即审结,辩诉双方均不得上诉。
  5. 目前,在美国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处理的。美国辩诉交易所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大量类似于我国的行政治安处罚案件。我国的基层刑事法官每年审结四、五百起,而美国法官每年结案一、二千起,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辩诉交易速裁结案的。
  6. 美国是个实用主义国家,体现在法律上,辩诉交易能更好体现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实现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被告人认罪可查明法律事实,并能节约司法资源。正是因为美国辩诉交易有其存在的价值,英美法系的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移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也引进了辩诉交易;意大利、俄罗斯、日本也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
  二、辩诉交易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1. 我国司法实务中已有辩诉交易的实践。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孟广虎一案被称为“中国刑辩交易第一案”。这是一起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抓获其它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孟广虎与公诉机关达成了认罪、赔偿及要求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控辩协议。法院审查后,认可了双方的辩诉交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整个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对于这起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审判结果,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并且还节省了司法成本。
  2. 1999年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这个事件造成了死亡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在这个案件中,为取得针对被告人林世元构成受贿罪的直接证据,检察机关以对行贿人费上利放弃行贿罪指控,换取其出庭作证,最终使林世元被判处受贿罪,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后来林世元又揭发他人犯罪而立功,被改判死缓。
  本案中费上利作为污点证人与检方的交易豁免就是辩诉交易。象这种行贿人污点作证免诉交易在我们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在检察机关查处行贿案件过程中,以对行贿人放弃追诉来换取行贿人证实受贿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人加大了追诉的力度,但依然还有很大的交易空间。
  在检察官酌定不起诉的轻伤等和解案件以及证据不足案件中,也体现了辩诉交易的特点。
  3. 实践中较多的侦控人员口头向犯罪嫌疑人许诺,只要坦白交待,肯定从宽处理,而在审判时,控方的承诺却得不到兑现,以至于坦白得越彻底,处罚越重。
  国家也在完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200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个程序就是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全国北、上、广、深、青岛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主要是依据2014年8月22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个以控辩协商为核心,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的独立诉讼程序。
  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明确限制在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等11类刑事案件。办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8个工作日,法院一审结案期限为7个工作日。试行期为二年。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技术设计上更为相近,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和程序选择权,以及尊重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小组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高三部2016年7月21日印发)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三、对我们的启示
    在今年7月23日纪念大成刑事部成立十周年的论坛上,陈瑞华教授说:未来在庭前会议这个阶段就会实现妥协和协商,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陈教授也是主张引进美国辩诉交易的学者。最高检察院公诉厅陈国庆厅长在论坛上也提到了辩诉交易,他也是在理论上及实务中都积极主张有条件引进美国辩诉交易的学者型官员。
  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最近十几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更多的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
  因为控辩协商的主角是律师与检察官,辩诉交易的引进推广,必然要有配套制度,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是辩诉交易的前提;还有律师的在场权。
  辩诉交易的引进,使刑辩律师以控辩协议的方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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