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讯问录音录像须注意九大违法类型 - 刑事证据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实践中,这些录音录像资料成为审查讯问过程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是否具有可采信性的重要材料。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可能存在的九种类型违法,需要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过程中倍加注意。
  一、无中生有型。就是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某些内容,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没有对应的内容,或者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
  二、自问自答型。讯问笔录的典型形式是侦查人员提问,犯罪嫌疑人回答。但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会出现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有的是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犯罪嫌疑人回答前,侦查人员先回答了,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得到肯定的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
  三、单人讯问型。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实践中,单个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是两名侦查人员,也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讯问录音录像显示是单个侦查人员在讯问。
  四、掐头去尾型。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实践中,有的案件讯问录音录像要么没有开头,要么没有结尾,要么是既没有开头也没有结尾。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对讯问开始时的权利告知和讯问结束的核对笔录环节,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五、文不对题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记录清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9条也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实践中,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意思相反或文不对题。
  六、辱骂威吓型。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讯问过程中严禁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样,带有侮辱、辱骂等色彩的讯问也是不允许的。实践中,经常会在讯问笔录中看到“教育10分钟”等字样,但是与讯问录音录像对照,就会发现一些案件中所谓的“教育”实际上是威吓,甚至是侮辱、辱骂。
  七、指供诱供型。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程度轻微的引诱讯问与讯问策略难以区分,但是也有一些案件诱供程度明显,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被讯问人供与不供的选择自由,因此需要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甄别。比如,在有的存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尽管笔录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了每次犯罪的详细过程,但是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则发现,其实犯罪嫌疑人对其中的某些事实根本不记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八、概括总结型。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按照自己的语言习惯和理解来概括、总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予以记录,有些记录用词明显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文化程度不相符。这样,将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对比就会发现,这种概括总结型的笔录往往是词不达意、甚至是歪曲原意的,特别是关于犯罪故意、目的、动机的供述,一字之差,意思就相去甚远。
  九、刑讯逼供型。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防止刑讯逼供,通过审查录音录像来观察被讯问人身体有无明显伤痕等异常情况,表情、神态是否自然放松,是否处于恐惧、极度不安的状态,对于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就显得至关重要。
(来源:悄悄法律人丨作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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