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的“诉辩交易”?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目前,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已经开始试点,但是理论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然争论不断。
  2016年5月22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在京召开,试点伊始,理论同行,春风化雨,可谓及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永忠开门见山地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后,中央又掀起了新的一轮司法改革。2015年主要是开展四项基础性改革,今年在四项基础性改革继续更大范围的推进的前提下,同时又着手开始诉讼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革大家最关注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是推进以省范围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一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们国家已经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GDP的测算我们排名世界第二位,世界银行有一个评价体系,就是对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对整个全球经济发展贡献率,2015年我们达到27%,这是非常巨大的。与此同时,我们深深感到发展是一个全面的发展,依法治国,国家的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治理体系的构建,已经很迫切地反映了出来。
  从最初的《司法改革的框架》13条意见,到最高法院的《实务改革纲要》以及后续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都参与其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认为,我们国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达成,需要职业共同体共同的努力。我们的司法改革很多,路径、方法都需要我们共同去探讨,这个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也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在当前的司法形势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一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繁简分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也是各国司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当下,我国居高不下的刑事案件总量和司法非常矛盾的,所以,提高效率是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完善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举措。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司法宽容、尊重人性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让当事人充分地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成为一种趋势,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认罪协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也就是例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合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路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较为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今年中央司法改革的两个重点,这两项制度有联系,但是又不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需要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央是要进行试点,今年要出台,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这样一项制度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我们国家审判制度格局的影响更加深远。
  这项制度的提出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法治化的路径,也是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把宽严相济进一步政策化、规范化。另外也是我们国家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当前我们的刑事犯罪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轻犯罪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轻的诉讼程序显然要有别于重罪或者是不认罪的程序,轻罪以犯罪嫌疑人为特点的,实际上这些案件也需要建构跟这些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诉讼程序。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犯罪也呈现了智能化、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的特点,这些犯罪的侦破难度比较大,实行这种制度在从宽的感召下可以让这些特别难以侦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配合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来推进诉讼。
  当然,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何去破解,不能仅仅是从增加办案人数量去解决,还要从诉讼的机制、诉讼的程序等角度去破解。认罪认罚可以快速地推进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它的诉讼价值,一点表现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高,另外一点体现了我们国家现代司法的一种宽容精神。这些年司法宽容在我们的诉讼中越来越多,像未成年人的处置、刑事和解制度、刑庭的社会化、社区校正等等,毫无疑问认罪认罚也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中,将不可避免要引入控辩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我觉得从刑事诉讼法当中都可以找到它的依据。认罪认罚从宽从轻地处理,我们法律有基本的依据和基本的精神。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案件数量增加,也为处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一个材料中可以看到,浙江办案数量在全国来看是比较大的。浙江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已经占到86%,大量的案件程序不简化,浪费了资源,检察机关非常疲惫,压力非常大。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检察机关一年受理的起诉案件是50万件,到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受理起诉的案件达130万件,涉案人数已经到180万人。这样发展下去,不进行繁简分流,不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革,就无法适应现在办案需要。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认罪认罚要从宽,我认为这个制度很有用也很需要。但是制度规则模糊,落实起来也模糊,谁也不知道怎么说,也不知道怎么用。
  比如说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凡是能从轻的情节必须出一个书面的文件,上面列明诸如:认罪态度好,因为认罪态度好和不好是有区别的;坦白的情节、家属帮助退赃情节、协助破案情节、协助找到案件证据情节等等。但是实际操作中,几乎见不到这样的文件。李贵方认为,侦查机关应该用一个书面文件把这些情节确定下来提交到法院。
  陈卫东认为,侦查程序不能搞认罪认罚的协商,侦查程序主要职责就是搜集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将来你会受到从宽,从而促使其配合侦查。但是侦查人员不能与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就认罪认罚展开协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另外,我们国家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的交易,也不允许罪数的交易,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应该达成一个协议,这个要提交给人民法院来进行审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这轮改革非常焦点的问题。
  认罪认罚的主体目前仍然存在分歧,也需要权威机构作出界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海燕认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界定,辩护人的辩护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按照这个定义,我国学界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是独立刑事参与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中有可能产生分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与律师的辩护,辩护意见有可能不一致。因此,按照我个人的理解认罪认罚主体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   陈卫东则认为,认罪认罚最重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辩护人,这是认罪认罚双方构成的主体。正是因为这样一个主体也构成了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的区别。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一种谅解,认罪认罚是控方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委托的达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应该首先厘清概念上的模糊。中央文件讲完善这个制度。是不是以前就有而现在加以完善,还是借鉴国外制度重新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是和和谐程序、简易程序、诉裁程序并列的程序,是不是以这个为名目引入诉辩交易协商制度,所以用了一个很温和带有模糊度的词?如果真是这样,侦查阶段要不要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要不要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然是认罪协商就是侦查起诉阶段的事,把这个话题明确化,我觉得我们这个争论是不是有希望化解?   张建伟还有自己的一个担心:现在弄了一大波快速处理案件的程序,是不是属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第二次浪潮呢?
  根据去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居民是3.8亿人,如果按13亿人计算占29%,如果按14亿人计算占27%。我们一直认为没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不可能的。而我们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文化程度,据从各个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可能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要占到80%以上,现在全国缺乏这个统计数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研究了很多资料,某一个罪、某一个地区综合一看,他觉得大概有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这些人对证据、实体法、程序的理解很困难。   所以,如果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程中很可能被强迫、诱惑,因为这个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是从效率考虑的,对公诉方来讲是很有利的,所以他们有适用这个制度的冲动,如果使用不好可能有些人被强迫、被诱骗做出认罪认罚的表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辩护权是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最基础、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刑事辩护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必要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强化。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李少平认为,虽然近些年律师刑辩成效很大,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整体刑辩是发展不均衡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整体而言,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仅仅占百分之三十几,显然还有很大的空间。   用行话说,即有效辩护也需要大大加强。其中有很多不到位,包括对律师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在庭审中对律师作用的发挥不到位。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发展前景和中国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和人们的期望值还有不少的差距,这也需要各方共同推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王敏远作总结发言时说,从对于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效率、司法的各个基本目标来说也是一个特别好的制度,公正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说我们这个认罪认罚是基于真实的、自愿的、合法的前提下,公正目标就实现了,效率能不能实现?因为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家都提到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上的从宽,还有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从简,这就是我们想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公正效率。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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