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有效辩护”的三个核心问题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9日
  【阿呆按:刑辩律师,团结起来!】“勇敢而不极端、理性而有成效”的“有效辩护”,一直是大成刑辩团队秉承的基本理念。近年来,大成虽然集中了翟建、赵运恒、徐平、许昔龙乃至曾经的钱列阳等诸多刑辩领域的“明星律师”,但始终坚持着“突出大成而非个体”的团队发展道路。日前,大成刑辩学院正式成立,阿呆作为非刑事部律师有幸被聘为特邀教授。昨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并邀请我做专题发言,遗憾的是因代表大成参加“第二届京台法律实务专业研讨会”并发表专题讲演未能参加。晚上阿呆在与偶像田文昌律师畅谈时,深感律师之间当如思之先生所称那般“相互辉印”。——这种相互辉映,既包括相互的支持、认同,也包括相互间的商榷、批评,更包括相互间的合作、对事业的共同推进。——诚如修昔底德所称: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有效辩护不等于无罪判决,更不等于替当事人脱罪。有效辩护可以概括为:无罪的人,经过律师的辩护还其清白;罪轻的人,经过律师的辩护减轻其罪责;确有重罪的人,经过律师的辩护依法保障其应有之权利。
  有效辩护绝非仅限于程序问题,而是包括程序性保障、科学性辩护以及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三个层面的法律性问题、法治性问题。辩护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
  即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充分表达的权利得到法律应有之保障,受到公检法应有之尊重。具体则表现为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见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受到应有之保障,尤其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表达权;审判阶段的审判公开权、律师辩护权。——依法接受公开的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侦查的依法进行和审判的依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二是“说话有道理”的科学性辩护
  即律师的工作要充分到位,时间要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内容要精准科学。具体则表现为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刑事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表现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无论是心理上的抚慰、知识上的帮助还是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例如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对刑讯逼供进行有效的制止与控告;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对有利于当事人证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关注;表现为审判阶段法庭上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法庭外为制止司法权滥用的必要努力。有效辩护还表现为辩护律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的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参见拙文《商事争端中的刑事法律事务辨析——兼谈律师职业视野之拓展》)
  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
  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见不被漠视或贪污,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这需要平衡独立审判与体制内的权力制约、体制外的民权制约。当下“司法专横”有三个基本成因:一是司法权受其他权力干扰缺乏应有之独立性;二是司法体系内部运行的不合理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堪忧;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乃至媒体、民众等其他因素对司法专横缺乏有效的制约。这也是当下司法改革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而当下司法改革在这三个问题上恰恰存在三个基本误区:一是认为司法改革只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情;二是司法改革没有触及到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尤其是司法权对其他权力的制约,司法权需要“四下讨好”;三是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暗厢化落实不到位,司法裁判者在权力体系及司法机关内部地位越来越低。——毫不夸张地说:能否充分保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执业权利,是衡量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最核心标准。因为权力来源于民众,服务于民众,受制于民众,不能受到民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有效制约的公共权力,都是耍流氓。
  真正的有效辩护必须是在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司法环境下方才可能实现,而前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死磕”现象,从本质上更多的是律师为争得一个“讲理的法庭”而采取某些貌似“极端”的行为引得公众关注,从而能够将案件尽可能公开求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使公权力机关能够讲规矩。——两难在于:凡事“过犹不及”,不“极端”往往不足以“吸引眼球”,若“极端”则容易缺乏足够理性与妥当。有效辩护,当尽可能在勇敢抗争与理性妥协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吧。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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