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发表公诉意见的5个必杀技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3日
  发表公诉意见是一种特殊的法庭演讲,既是演讲,演讲人就应当掌握演讲的主旨,达到演讲的预期目的。
  一、公诉意见书是一种法庭演讲,要合乎演讲的一般要求
  公诉意见书与其他庭审活动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一种演讲活动,由于法庭辩论首先是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演讲得好,可以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厘清模糊认识,辩明是非曲直,使人们对犯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发表公诉意见书要合乎演讲的一般要求,一个公诉人要像在进行演讲比赛一样安排自己的发表公诉意见书活动。
  二、尽量脱稿或至少程序性内容脱稿,增强气势
  这是对公诉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由于公诉意见书是事先准备好的演讲稿,那么脱稿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而由于它基本是一种有固定格式、特别是根据前面关于公诉意见书写法中有“起承转合”规律的文书,则对它的记忆也是相对比较容易的,特别是当一个公诉人出庭经验逐渐丰富后,对于公诉意见书的发表有了一定的驾驭能力后,脱稿发表公诉意见书就不是什么难事了。脱稿发表公诉意见书的好处很多,首先是有气势。试想一个头也不敢抬、只敢照稿宣读公诉意见书的公诉人,与一位脱稿发表公诉意见书的公诉人相比,气势一定完全不同。其次是脱稿后可以更好地运用肢体语言,使法庭演讲更加富有感染力和影响力。再次,脱稿发表公诉意见书,可以使旁听人员感到公诉人对案件了如指掌,对指控充满自信,从而展现公诉人良好的形象。当然,如果不能全文脱稿,则至少在开头与结尾部分可以脱稿,因为这些部分大多数属于程式性语言,运用较多,容易记忆。
  三、要注意目光的使用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目光在法庭演讲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书的时候,尤其要注意目光的使用,如在总结法庭调查内容与结果、论证证据与案件事实、犯罪构成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理由及要求法庭作出判决部分,要面向合议庭;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时,要面向被告人;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时,可以面向旁听人员;针对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提出质证观点的问题时,可以面向辩护人。公诉人的目光要坚定有神,充满自信。
  四、要注意合理控制语音
  发表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代表国家进一步阐明指控犯罪的态度,因而应当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公诉人首先要做到声音要洪亮,充满气势。要让全法庭都能够听到公诉人的声音,但这种声音又不是直着嗓子喊出来的声音,而是用丹田气从胸腹腔缓缓推出的声音,对此前文已述;其次语气要坚定,不拖泥带水,不带“嗯”“啊”“这个”“那个”“呃”“哦”等多余的语尾音;再次姿态要端正,身体要挺拔,充分显示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威严。另外,在发言中,要注意语言的节奏,快慢要得体,要有抑扬顿挫,适时的停顿,可以营造威严的张力和严肃的气氛。
  五、恰当使用肢体语言,举止得当
  公诉意见书是有声语言与肢体语言的结合,肢体语言的运用在公诉意见书的发表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肢体语言运用得好,能够给人以挥洒自如、潇洒有力的感觉,使人领略语言的魅力,体会公诉人的风采;但肢体语言的运用要得体有力,要显示出公诉人的水平与涵养,手势不宜过多过密,不要用手指指点他人,手势不要过低或过高,也不要拿起钢笔等物指点对方。

(来源:公诉语言学丨作者: 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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