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铮:有效辩护的实践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8日
  非常高兴今天能够来参加这个活动,我仅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向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成立十周年活动表示祝贺!大成所刑事部的同仁们能够在刑辩道路上坚守十年,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为我们也做刑事辩护,深有体会,对大成刑事部也是非常的敬佩。
  今天,我的发言题目是《有效辩护的实践》。
  谈到有效辩护的问题,我认为比较有借鉴价值的是美国的司法制度,即美国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的制度。其实,在美国,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早就被规定为一项宪法权利。并且,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截至到现在,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确定了有效辩护的原则和标准,甚至还发展了双重的标准。即由于律师的工作失误或律师的行为缺陷导致当事人承担无效辩护的后果,法律赋予了被告人申诉的权利,案件也可以发回重审,从而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当然,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也存在争议,甚至有人提出该制度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观点,但它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30年以来,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三次,一直在摸索如何提高律师的刑事辩护率。从没有律师逐渐发展成探讨刑事辩护率的提高,又从讨论辩护率的提升谈到有效辩护,我们找到了问题的实质。律师是否能给当事人提供非常有效的辩护,我们从理念上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有效辩护在我国面临两个层面:
  一是外部环境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影响。外部的司法环境,比如说会见权的限制,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二是律师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即通过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来认定有效辩护。有人认为是从审判结果评判,有人认为要从案件的代理过程来看。还有些案件是由于控方的工作失误在指控上出现错误造成的,使判决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这可否认定律师做了有效辩护?甚至在整个案件代理工作中,这个律师并没有尽职尽责,没有淋漓尽致的发挥律师辩护的职责,只是取得了一个良好的结果,是否可认为是有效辩护?
  我想,构建一个有效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去实现:
  1、规范辩护全国律协一直在修订律师的职业规范,但就现在的律师执业状况来看,并没有一个最低的律师执业标准。就是说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最低完成哪些工作,最低程度要做到什么,比如会见几次,如何阅卷,是否需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供律师意见,如何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等等,这些显然在现在的刑事规范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据我了解,如今最高法院正在推行死刑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吴老师也参与了这个活动,有些律师也参与其中。该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制定了一个工作标准。
  总而言之,我们律师要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一个规范的操作标准,这个标准也许是衡量有效辩护的一种方式。
  2、专业辩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和律所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和诉讼机关匹配的专业性辩护人员却屈指可数。公诉人是专业从事刑事,全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但好多律师不同,虽然接受刑事业务,却非专做刑辩业务。
  所以,我们需要加强专业化,培养专业化刑辩人才。刑辩专业化的人才要求非常高:一方面,他要能从实体上去辨别他人犯罪的问题;另一方面,他要能从程序上发现程序中出现的瑕疵;同时还要求具备相关案件涉及的知识储备;要求律师能够把刑事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发挥的淋漓尽致。比如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因为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或者存在较高的风险,就不去调查取证。我们需要改变过去的仅仅从案卷材料中发现问题的办案方式,才能对辩护产生一个更高层次的效果。
  比如说,我们之前在北京办理过的一个盗窃案件,律师调查取证的材料比公诉人提供的卷还要多。也是通过我们的调查,证明了在案件中被告人并非盗窃,主观不存在占有的目的,最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3、构建有效辩护的监督机制有效辩护如何评判,需要建立起一个内外相结合的评判的机制。一方面,从律师事务所内部构建一个评判的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效仿检察机关建立的律师和检察机关互评制度,构建一个外部的监督机制。即接收对手的监督,从监督的角度去评判律师是否真正履行职责,做到有效辩护。如果更进一步发展,我们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建立无效辩护制度,将律师在履行职责当中,没有尽职尽责或者在辩护程序上出现失误或漏洞,与程序违法相结合,从而达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及各位同仁批评。
  谢谢大家。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常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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