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三:“有效辩护”制度的实现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5日
  听了公检机关的嘉宾谈有效辩护的问题,以及陈瑞华教授探讨的有效辩护的理念与实现途径,我深受启发。我想从另外的角度,谈谈我对有效辩护的理解。
  1、有效辩护一词不是理念,而是制度
  我们论坛的主题“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更多的是指刑事辩护,并非针对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并非是一种理念,它应是一个诉讼法中非常具体的制度。简单的说,这个制度就是让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充分有效的行使,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检法这些司法机关要确保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充分的行使,另外一方面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确保辩护权充分行使。
  2、有效辩护是程序法上的,不是实体法上的
  有效辩护并不等于获得无罪判决。控方指控一个无罪的人犯罪,最终法院纠正了这个错误,获得无罪判决,这与有效辩护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关系。有效辩护是指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是充分有效的,被告人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了,被告人没想到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也由律师表达出来了,合法有据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被告人在法律上得到尊重,无论获得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对于被告人来说都是公平的,这才叫有效辩护。
  3、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是并列的两项制度
  在美国法上,无效辩护可以作为无罪判决的理由,单独一个无效辩护直接就可以引发无罪判决结果,特别是由于控方和法庭在没有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权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做出无罪判决。所以,无效辩护不是有效辩护的对立面,无效辩护制度和有效辩护制度是并列的两种制度。大家研究一下美国法就会非常的清楚,当今的中国还没有构建无效辩护制度,可以作为一个研究的课题。
  以上三点,是我个人的看法,也是学习三位领导发言的心得体会。
  谢谢大家。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刘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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