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到程序,刑事案件阅卷的四大技巧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5日
  阅卷,是刑事案件的核心,也是刑辩律师全面、直接了解案件的重要途径。阅卷与会见密不可分。辩护律师不断在阅卷和会见中发现疑点、解决疑点,以更接近真相的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凡事讲求目的,有了目的就有了方向,有了方向做事的效率自然就提高了。阅卷也不例外。下面就如何快速有效阅卷谈谈个人的一些见解。
  阅卷,有2个目的,分4个步骤。所谓的2个目的,就是要通过阅卷发现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所谓的4个步骤,第一步是实体性阅卷、第二步是证据性阅卷、第三步是程序性阅卷、第四步是综合性阅卷。
  一、实体性阅卷--针对案件实体事实
  阅卷前先读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对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类型有个初步的印象。阅卷时要注意制作阅卷笔录,初读案卷的笔录应包括以下信息:1、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尤其是身份犯罪);2、嫌疑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等;3、案件的起因;4、嫌疑人是如何介入案件行为的;5、行为的具体发生过程;6、行为后果是什么及后果是如何发生的;7、行为是如何被发觉的;8、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有哪些;9、嫌疑人和其他人的关系;10、嫌疑人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1、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性阻却事由;12、行为对象的情况。阅卷笔录的制作要符合案件的内在逻辑性,依照时间顺序整理。
  二、证据性阅卷--针对案件实体事实
  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了解之后,要针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对比。证据类型主要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该阶段的阅卷笔录最好采用表格式,易于将同类型证据内容、不同类型的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对比分析。主要有:1、针对案件某一重要情节的证据对照表;2、嫌疑人供述对照表,包括时间、姓名、内容、案卷位置;3、证人证言对照表;4、同一事项的多个证据对照表,包括证据类型、姓名、证明内容、案卷位置;5、同一证人多份证言内容对照表等。将证据分组,整理过后进行分析:1、结合哪组证据可以证明某一个案件事实;2、某组证据应予采信的理由、某组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3、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组间有哪些矛盾点;4、去除该矛盾点后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5、现有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6、案卷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此阶段阅卷为之后的质证和辩护意见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对证据的摘抄方法主要有:1、按照证据证明力大小。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先证明力强后证明力弱的顺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对证据的摘抄常按照现场勘验笔录(用以证明案发)、鉴定意见(用以确定尸体来源、排查嫌疑人)、书证、物证、证人证人(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顺序进行证据整理。2、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按照先客体、客观后主体、主观的顺序,但职务犯罪一般按照先主体、主观后客体、客观的顺序。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常按照主体证据、职务便利证据、收受贿赂证据、谋取利益证据的顺序。3、按照侦查逻辑。侦查机关通常会根据侦查顺序出示相应的证据。侦查机关通常将某件反常的事情作为案件突破口,并根据突破口进行与侦查相对应的证据出示。
  三、程序性阅卷--针对案件程序事实
  虽然案件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但受重查明事实真相、轻维护程序正义的观念影响,很多辩护律师不是太注重程序事实。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应注重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该阶段阅卷主要是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机关的文书依照时间顺序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主要目的是为了审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办案机关是否依法办案,也为之后的质证和排除非法证据奠定基础。主要有:1、案卷证据材料索引列表,包括证据名称、取证期间、取证场所、取证人、取证程序、案卷位置,该列表可以反应取证程序是否合法;2、案件程序时间对照表,包括文书名称、出具文书单位名称、出具时间,该表格可以反应办案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作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例如,公安机关是否在拘留后24内送往看守所、检察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书、是否告知嫌疑人其权利义务等。
  程序性阅卷主要为审查是否有需要排除的证据。证据类型及审查重点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自白任意规则,笔录是否经过供述人核对确认,聋哑人供述是否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是否在规定办案场所讯问,是否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2、证人证言。重点审查是否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是否经过证人核对确认,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是否提供了翻译人员等。3、书证、物证。重点审查是否附有笔录清单,能否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是否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随从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能够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是否由文字说明及签名等。5、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及业务范围,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送检材料、样本是否来源明确、是否被污染,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有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鉴定意见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等。6、辨认笔录。重点审查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是否个别进行,提供的辨认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综合性阅卷--对阅卷笔录的完善
  综合性阅卷是在对以上阅卷笔录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针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案卷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找出证据间的矛盾之处;结合人生经验,找出关联上的一些矛盾点;结合辩护律师的经验,找出逻辑上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通过对以上阅卷笔录及对证据三性进行分析,发现实体和程序上尚存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翻阅卷宗,解决问题。最后综合进行辩护思路的整理及辩护策略的制定。
  显然,阅卷笔录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一份好的阅卷笔录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有利于简化卷宗,将一份多达上百页甚至上千页的案卷缩略成十几页且实体程序内容完整;2、有利于辩护思路的形成;3、有利于与法官沟通,法官通常没有时间阅卷,辩护律师将一份完整的阅卷笔录交给法官,可以让其在短时间内较全面的了解案情等。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案件阅卷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来源:无讼阅读丨作者:祝鹏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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