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经营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9日
  上周,笔者团队在《证券时报》发表了《透过荐股软件看证券类“智能投顾”未来》一文。文章指出: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基本没有争论;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可以作为规制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今天,笔者团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谈谈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所需的牌照及未经证监会许可,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牌照”。
  作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牌照”应当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不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们认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擅自开展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经考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因此,经营证券类“智能投顾”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否则经营者可能因非法经营罪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 来源:肖飒lawyer公众号丨作者:肖飒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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