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律师阅卷四法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作为刑事法官,我一直关注律师的辩护效果。“刑事胜谈”已推出《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正确姿势》一文。会见被告人是最为直接快速地了解案情的途径,但并不能做到全面了解案件,尤其是在被告人否认实施某一行为的情况下,不借助控方的证据很难开展有效辩护。按照当前的诉讼模式下,阅读卷宗是辩护律师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掌握案件事实的途径。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处于诉讼中的案件,律师阅卷较为容易,没有多少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规格:“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律师在全面占有卷宗的基础上,要针对具体案情,采用多种方法阅读卷宗,获取有效信息。
  (一)去粗取精法
  去粗取精,即去除案卷当中与指控事实无关的内容,只阅读其中有效部分。有三种情况的案件,律师必须有选择性地阅卷,避免做无用功。
  1.侦查方向有误的案件。有些情况下,侦查机关针对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进行侦查,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形成了卷宗,但最终涉嫌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在侦查此罪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转而以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这些案件,侦控机关仍然会把全部案卷移送法院,律师可以无视其他材料,只阅读指控罪名的证据材料。实践当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侦查某人诈骗,后以伪造证件等罪起诉;侦查某人贪污、受贿,后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起诉等等。
  2.检察机关删减事实的案件。有些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多起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部分事实不成立,未予指控。对未指控部分的证据材料,律师无需关注。
  3.多被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多起事实中存在交叉。辩护人只需要关注自己的当事人被指控的内容,对于其他人的其他事实无需关注。其中与被告人无关的其他人的其他起犯罪事实,同案人员的累犯、立功等事实,作为辩护人可以不予关注。
  (二)抓大放小法
  对于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阅卷时需要把重点放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所以阅卷时要对证据抓大放小,不拘于小节,把握大的方向。在一个案件中,与被告人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并非全部同等重要。辩护人需要抓住其中的核心问题予以关注,尤其是在做证据摘抄或者阅卷笔录的时候。对于同一份言词证据的内容,主要看其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细节可以直接掠过。对于同一人所提供言词证据,只要核心问题一致,对于细节问题上的差异不必过于纠结。
  (三)去伪存真法
  律师阅卷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要有一种挑剔的眼光,就是一种去伪存真的过程。在阅卷时,对于客观真实不存疑点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可,庭审过程中也无需发表过多的质证意见。对于阅卷认为可能是虚假不真实的或者存在疑点的证据,尤其是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要重点记录,对这些证据重点予以核实。认为属于非法证据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证据中在庭前未能解决确认的问题,在庭审时重点发力,发表针对性质证意见,必要时通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式增强庭审质证的力度。
  (四)求同存异法
  对于同一案件中不同份的证据以及同一证据的不同内容之间的分析过程,就是求同存异的过程。本公号发布的《以“证据印证╊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方法冤假错案》一文中说到证据的相互印证,就是把证据之间能够证明的共同事实确认下来,得不到两份以上证据共同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对于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案件,重点在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求同存异,如强奸案、伤害案。对于证人与被告人直接交往的案件,重点在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中求同存异,如受贿案。在阅卷的过程中,分清同与异,对于相同的能够印证的内容,无需过多的准备。对于被告人未直接参与的案件,重点在其他控方证据之间求同存异。对于不同的不能印证的内容,需要重点对待,在庭审过程中重点核实,并发表明确的质证意见。

                                                 (来源:刑事胜谈 丨作者:臧德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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