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代运营中的“诈骗罪”辨析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4日
  【新闻回顾】
  广州日报6月21日消息,6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飓风9号”行动战果。6月13日上午,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组织指挥下,深圳警方出动1100多名警力,打掉了一个利用“网店代运营”行骗的特大诈骗团伙,目前共刑拘犯罪嫌疑人253名,冻结涉案资金2300余万元。据悉,该犯罪团伙自称可以帮网店店主代理运营,赚取数百万元销售额,并套取不菲的首期费用。办案民警介绍,这种诈骗手法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业是新的,手法也是新的,是针对一个新的群体实施诈骗,且伪装成经济纠纷,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律师评析】
  一些欲从事电商行业的网店店主,有的不会开网店,有的没有经验,不懂运营,有的没有精力或者运营困难的,需要找别人代运营,这就给电商托管行业提供了商机,同时也给一些人提供了犯罪的契机。在新型行业下,很多时候商业创新往往隐藏着违法犯罪的影子,二者之间的界限常常纠扯不清,办案民警认为伪装的经济纠纷,也有可能真的只是经济纠纷。因此,面对新型商业模式下出现的纠纷要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问题。
  一、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商业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主体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然而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对主体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要素的证明是逆向的,需要将其外化的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事实结合起来,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通过逻辑推理进行论证。正是由于这种逆向反推在证明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才使得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往往陷入困境,也进一步导致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商业纠纷与经济诈骗难以明确区分。
  具体到该案中,网店代运营是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商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对网店进行经营,运营收益归店主享有。如果代理商具有非法占有代理费的诈骗故意,那么,在收取代理费后必然不会对网店投入实际运营,而是会千方百计的躲避运营义务的履行。例如,新闻报料称,面对被代理店主的质疑,代理运营商都有一套成熟的应对“剧本”,甚至对上门讨要说法的店主不惜棍棒伺候以及频频玩消失。如果以上行为能够得以证实,那么可以看出代理商明显具有诈骗故意,加上前期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然而,如果代理商在通过虚假宣传收取代理费之后,制定了详细的运营方案,并组织人员积极投入网店的日常运营,有实际履行相关义务,只是由于实际效果未能达到承诺的效益而与店主产生纠纷,那么也只因虚假宣传构成民事欺诈。实际的运营行为说明具有履约的诚意,由此排除了非法占有目的,对方自可走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而不应动用刑事指挥棒。
  二、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刑法》266条诈骗罪和244条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然而,两者在犯罪构成理论上仍然是有区别的,尤其是二者在实际量刑中的差异导致这种区分在实践中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有专门代理商参与的网店代理运营服务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并且这种合同是经济合同。当然,合同的形式不局限于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据新闻报道,该团伙自2014年1月以来,先后与大量事主签订网店代运营合同4000多份。如果在签订、履行网店运营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过程中,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当然,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也构成诈骗罪,但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三)自然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新闻报道称,“该团伙前后注册了20多个公司”施行诈骗行为,虽然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诈骗行为也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但是本案中的犯罪主体并非公司,而是自然人共同犯罪。因为,这些公司的设立明显是以实施诈骗为目的而设立的,其设立后也以实施诈骗为主要活动,虽然借用了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仍然是自然人意志的体现,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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