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辩律师】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几个问题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我国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同于一般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方有多联发票,包括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和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方只有一联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将分别涉及两个不同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数额标准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是并列罪名。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税额数额在50万元(或者实际抵扣3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罚。
  而我们来看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25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罚。
  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调整。
  三、转让发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例如,甲需要一些普通发票用于企业做账,要求乙提供汽油发票或餐饮发票,于是乙每次为自己的汽车加油或在饭店就餐,都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并将取得的发票交给甲。这种转让发票的性质如何定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虞伟华法官认为: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就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转让给他人,达到一定数量的,不能定虚开发票罪。否则,将扩大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为他人代购货物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虞伟华法官对于“什么是虚开”认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其中,前两种是直接的虚开行为,后两种是虚开行为的派生行为。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下,存在开票方和受票方双方犯罪主体;在“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下,开票方和受票方合而为一;在“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下,存在开票方、受票方和介绍方三方犯罪主体。
  显而易见,这里的“虚开”指的是开票方的行为,即开票方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票方没有虚开的故意,则受票方不可能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方也不可能构成“介绍他人虚开”。
  可见,为他人代购货物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的违法性,并不在于虚开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于销售货物未开具销项发票,这是一种单纯的逃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开票方有实际经营,卖出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税,逃税是受票方的单方行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通常没有实际经营,并采用各种方法逃避了纳税义务,开票方与受票方构成共同犯罪,两者的危害性并不相同。
  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有很大差别。逃税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还有初犯接受行政处罚不予刑事追究的规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将采用代购方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的行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大大提高了对此类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导致轻罪重判。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龚永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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