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史上最严高考”严在哪里?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8日
  全国数百万高三考生迎来了人生中的第一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大考---高考。作为国家重要的高等教育人才选拔机制,高考不仅关乎国家教育大计,更是与公平公正、社会诚信等价值密切相关。围绕着这一重大事体各种正当的、不正当的利益均相伴而生,而其中最为社会所深恶痛绝的莫过于“作弊”。高考作弊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两个人的命运,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诚信。尤其是近年来各种有组织作弊现象已愈演愈烈,单靠社会自律和道德谴责完全难以遏制这一现象。
  对此,国家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须对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公平与诚信的行为亮剑示威。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终于将“考试作弊入刑”从民意的强烈呼吁纳入了《刑法》治理的视野,国家考试也由此进入“依刑治考”的时代。深圳刑事律师认为,作为国家考试作弊入罪后的第一次高考,广大考生在接受国家高等教育之前,有必要先接受一次普法教育,心中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

  1.何为考试作弊?
  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上述规定可用来认定作弊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上述9种行为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毕竟《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仅规范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试作弊行为,一般的考试作弊行为由行政处罚分流消解即可。

  2.《刑法》中的考试作弊犯罪

罪名

罪状

刑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同上。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上表可以看出,《刑法》中其实并没有“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而是规定了三个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罪名,分别对组织考试者、泄题者和替考者、被替考者加以制裁,个人在考试中打小抄等行为并不在刑法的规范之列。然而,深圳刑事律师提示,实施其他作弊行为仍然面临被禁考等行政处罚
  (1)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一般是团伙作案,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职业化”“团队化”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而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是组织作弊的帮助犯,单列出来只是作为注意规定以示强调。
  由于组织作弊的行为涉及面较广,参与人数多,已经形成利益链条,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对社会危害极甚,也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这一款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各种国家考试中频频出现的泄题现象,泄题者既可以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出售行为,也可以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对于泄题行为的处罚最高也可达到7年有期徒刑。
  (3)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可构成代替考试罪。对绝大多数考生而言,替考可能是三种考试作弊行为中身边最常发的,替考者和被告替考者都是刑法规制的对象,且替考同样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一般生活中帮朋友替考的行为也会触犯刑律,不仅会被禁考三年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对此,广大考生必须警醒,切勿在考试中充当枪手或请枪手代考。

  3.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情况均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即告成立,不需要造成实际后果,如此低门槛的入罪标准也表明了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打击的严厉性。在此背景下,考试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也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高考虽然不是最好的人才选拔机制,但却是目前而言最为公平的制度,作弊行为宏观而言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与社会诚信,对具体个人而言在入刑之后已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人诚信问题了。深圳刑事律师提示,从这个意义上看,犯罪就在身边,广大考生切勿以身试法,诚信考试就是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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