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侵占被害人财产而雇凶杀害被害人如何惩处 - 刑事案例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5月5日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为侵占被害人财产而雇凶杀害被害人,犯罪动机卑劣;行为人提起犯意、出资雇凶、安排分工、指挥他人作案,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陈宝娟,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武定县,小学文化,商贩,户籍地武定县狮山镇九厂村委会桥头厂村三队48号,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承龙水站。2010年4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宝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0)昆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宝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宝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陈宝娟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陈宝娟与被害人杨加兴(男,殁年70岁)于1999年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宝娟为杨加兴养老送终后获得遗产。2009年6月,杨加兴所在的村子进行拆迁改造,陈宝娟受杨加兴委托领取拆迁补偿款后仅将小部分交还给杨加兴,杨加兴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宝娟返还拆迁款并解除遗赠扶养关系。2010年1月22日,陈宝娟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担心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遂与同居男友王贡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雇佣李春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杀害杨加兴。王贡新在陈宝娟的安排下带领李春华踩点,配制进出杨加兴住处的钥匙并交付给李春华。李春华将受雇杀人之事告诉女友马习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按陈宝娟的要求,马习美书写了“你该死,让你下辈子再敢玩女人”的纸条。2010年2月10日21时许,李春华携刀进人杨加兴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大道金水湾小区11栋2单元302室的住处潜藏。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春华持刀将正在看电视的杨加兴刺死在床上,留下马习美书写的字条后逃离。李春华打电话给陈宝娟索要佣金,陈宝娟安排王贡新到现场确认杨加兴死亡后向李春华支付了6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纸条、从同案被告人李春华处提取的手机存储卡和在李春华带领下提取的作案凶器尖刀等物证,证明案发起因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法院开庭传票及证明各被告人相互联系的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赵劲淞、张学芬等的证言,证明提取的尖刀上检出被害人杨加兴血迹的dna鉴定结论、证明现场所留字条系同案被告人马习美书写的笔迹鉴定结论、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提取的手机存储卡内的录音系陈宝娟与李春华商议杀人的视听资料和同案被告人王贡新、李春华、马习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宝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娟雇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宝娟为侵占被害人财产而起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在共同犯罪中,陈宝娟提起犯意、出资雇凶、安排分工、指挥同案被告人作案,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147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宝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