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为他人解决企业纠纷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 - 刑事案例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解决企业纠纷、项目审批、开发房地产、购买别墅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或者有索贿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行为人如实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露他人违法行为,为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可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赃款全部退缴,可认定为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杜世成,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原系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中共青岛市委书记,曾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7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世成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4月16日立案侦查,2007年6月 29日侦查终结并将该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交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07年7月2日依法告知杜世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杜世成,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 2007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 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杜世成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杜世成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中共青岛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解决企业纠纷、项目审批、开发房地产、购买别墅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山东黄岛发电厂、张永、李薇、杜修胜人民币420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别墅一套(购买价人民币 19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62768元。
  一、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担任中共青岛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黄岛发电厂厂长李济英通过杜世成的情妇梁巧云(另案处理)提出的请托,为山东黄岛发电厂追回青岛港务局拖欠的约15万吨煤炭款提供了帮助。为此,杜世成通过梁巧云先后二次收受黄岛发电厂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0万元。
  二、2003年初,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担任中共青岛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将来帮助青岛永盛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永办事为条件,通过梁巧云向张永提出为杜世成和梁巧云在厦门买房付款的要求,张永同意并支付人民币198万元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28号博士山庄33号的别墅一套送给杜世成和梁巧云。为此,杜世成先后于2003年和2005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永通过梁巧云提出的请托,为青岛永盛集团公司在青岛市崂山区石老人海水浴场a组团建筑提高容积率以及将该建筑与崂山区人民政府旧办公楼进行同等面积置换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三、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被告人杜世成先后利用担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青岛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东方联合实业公司执行董事李薇的请托,为其购得青岛市山海关路1号和湛山三路2号别墅两套、获得青岛市太平角6万余平方米土地开发使用权、以大炼油工程配套项目名义在青岛胶南市和黄岛区获得 1000亩土地的住房用地使用权以及获得青岛市李村河污水处理项目和青岛市崂山风景区九水十八潭太阳能亮化工程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 2004年初至2006年春节前,杜世成先后4次收受李薇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0万元。
  四、2000年7月,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哈尔滨市新加坡大酒店收受牡丹江市众程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杜修胜为将来求得其帮助而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68元)。2003年6月,杜世成利用担任中共青岛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杜修胜的请托,为杜修胜在青岛市投资建设东北虎虎园旅游观赏区项目提供了帮助。
  2008年1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杜世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起诉书指控杜世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杜世成在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露他人违法行为,为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退缴,故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08年2月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杜世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被告人杜世成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88.27万元和闽da0001白色捷豹汽车一辆、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28号博士山庄33号别墅一套、佛山市城门头西路2号之二座402房产一套的变价款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杜世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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