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品冲抵购枪价款应数罪并罚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但是行为人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的行为是按照牵连犯的标准处断为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不同的法益。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可见行为人非法买卖枪支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牵连行为,两个行为侵犯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庄木根,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平平,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斌,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4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逮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庄木根、刘平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郑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庄木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认为由于刘平平主动交代同案犯庄木根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才抓获庄木根,系立功,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庄木根在上海市古美西路上的月林假日旅馆内,将1把自制手枪、1发子弹以人民币1800元出售给被告人刘平平。同年1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刘平平在上海市龙茗路上的锐坤假日酒店和古美西路上的极点酒吧内,先后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以人民币3500元出售给被告人郑斌,其中的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人郑斌以1.7克左右的冰毒(甲基苯丙胺)交付。同年12月19日晚,郑斌在上海市福州路431号吴宫大酒店617房内,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0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郑斌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刘平平,并于同年12月30日将被告人庄木根抓获。经上海市公安局枪支检验,缴获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郑斌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平平交代同案犯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斌到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庄木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刘平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郑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枪支一支、子弹一发予以没收;被告人庄木根、刘平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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