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领取邮寄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裁判要点】
    转移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的行为,该转移行为是以帮助其他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帮助他人领取邮寄毒品的行为,不具有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转移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持有市值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毒品,且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帮助他人领取邮寄毒品的行为,邮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而受他人指使,帮助他人领取邮寄的毒品,是帮助他人完成运输毒品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段海军,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一、案情
  2006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段海军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台山路金达物流货运站内,明知邮件内有毒品,持“梁宇”的身份证前来取此邮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邮寄的运动鞋内藏有“冰毒”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48. 6克)及“摇头丸”(甲基苯丙胺) 983粒(净重94. 8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
  检察院指控段海军犯转移毒品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海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故依照《刑法》第348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及第6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梁宇”身份证1张及运动鞋12双。
  一审宣判后,段海军不服,以毒品不是自己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段海军的行为应属转移毒品罪,且属未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段海军受他人指使,明知是毒品,而前往物流货运站提取他人邮寄运输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20克以上,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段海军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段海军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段海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审理程序合法,对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的处理正确,但原判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故依照《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款第(1)项、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改判:上诉人段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