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涉嫌非法集资,马成律师团介入改变定性获轻判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月7日

   【检方指控】
  2012年7月份,吕某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7月至12月,吕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李某甲、王某丙等20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400万元。2012年10月份之后,吕某在明知该公司不再向投资人兑付集资款的情况下,仍以给该公司募集资金名义收取投资人投资款150万元。吕某于2013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吕某退出剩余赃款28万元。

   【办案经过】
  吕某亲属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通过预约到所咨询,其亲属对马成律师团的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的办案思路感到非常钦佩,故立即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为其辩护。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团队律师发现,警方力图将本案划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阶段吕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指控;后阶段吕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对其进行指控。但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团队律师认为证明吕某后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没有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吕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仅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变后行为的定性是本案的关键,也是辩护工作的重点。
  会见吕某时,团队律师向其核实了相关证据,并与其沟通办案思路,得到了其充分认可。故团队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制作表格指出证据材料中的多处矛盾,并形成详实的法律意见向检方提交,同时与检方进行良好而充分的沟通。最终,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吕某进行起诉。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又提出了吕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辩点,得到了法官的充分认可。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悔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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