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低价收取巨大货款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7日

 

     【裁判要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以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签订货物预售合同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公众预售产品,向不特定客户预收巨额货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9)宿豫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0042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海青。
  被告人(上诉人):张令臣。因本案于2008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延平,江苏宿迁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素芳;人民陪审员:张守业、张用早。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志;审判员:罗红兵、杨海峰。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5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张令臣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3月,与宿迁及周边地区226名被害人签订了鸡蛋预售合同317份,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907520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令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令臣对起诉书指控其与被害人签订鸡蛋预售合同并收取预付款的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称自己是正常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令臣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张令臣于2006年3月18日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鸡蛋批发、零售业务。2007年6月5日张令臣又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宿迁市金臣禽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鸡养殖、蛋品销售等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张令臣为获取更多资金,扩大养鸡规模,采取以低价供应鸡蛋吸引客户预交一年货款的方式吸收客户资金。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8年3月7日,张令臣本人亲自或安排徐其彬、张明玉等人与来自宿迁市宿城区、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涟水县,安徽省泗县等地的226名客户签订鸡蛋供货合同317份,总计收取货款21907520元。2007年11月之前,张令臣尚能按合同约定供应客户鸡蛋,从2007年12月开始,鸡蛋供应困难,并很快中断,大部分供货合同没有履行完毕,造成客户损失约1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宿迁市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被告人张令臣的档案资料、317份鸡蛋订货合同、收取客户预付款的收据。
  证人徐其彬、张明玉、赵伟、汤井胜、季爱梅、邱磊红、陶其生、周碧云、宋梅、成山娟、王萃平、时菊花等人的证言。
  海德明、陈永峰、卢斯俊、胡闯、左霞、王秀法、刘娟、刘须顺、张立松、熊秀梅、孙华云、戴雅芬、何秀芳、方玉平、胡平忠、刘枫、周卫加、王泽祥、李成连等众多受害人的陈述。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卖协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人张令臣供述。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令臣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取资金,采取以低价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907520元,数额巨大,并致使众多被害人的预付货款无法追回,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张令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对张令臣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令臣不服,上诉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以及原判量刑太重。辩护人仍持原审时辩护意见。


  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裁判理由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令臣在蛋鸡养殖经营过程中,为扩大养殖规模,获取客户资金投入,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200余户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并具有致使众多受害人的预付货款总额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资金安全,属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张令臣提出其系投案自首,经查,上诉人张令臣系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其到派出所目的并非为了投案,而后被审查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上诉人张令臣提出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考虑全案量刑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张令臣处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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