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POS机套现近千万,马律师介入获减轻处罚 - 金融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基本案情】
  俞某、徐某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0月份,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共同租住的房间内使用商户名为“个体户俞某”、“个体户徐某”、“深圳市罗湖区辉煌家电销售中心”的三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万元。其收取的费用是按刷信用卡金额的最高1.1%-1.2%,最低0.5%-0.8%来收取。


  【办案经过】
  俞某的父母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立即从四川飞往深圳。到深圳与办案人员见面后才知晓,在案件侦查期间只有律师才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二老更是心急如焚。幸好在朋友郑某的介绍下,二老找到了深圳著名刑辩律师马成。在接受二老的授权委托后,马成律师立即在第二天就会见了俞某。
  通过会见,马成律师了解到俞某涉案金额高达900万人民币,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POS机为他人恶意套现,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能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是十五年。
  俞某父母听到儿子量刑最高可能达十五年时双双落泪,马成律师安慰二老,表示会竭尽全力为其辩护,争取到好的结果。在第二次会见时,俞某经马律师转述,得知父母为己奔波操劳也潸然泪下。马律师表示自己系其辩护人,会竭尽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若想要争取最低量刑,一定要将所有与案件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以帮助分析案情,寻找辩点。俞某询问自己知道他人也从事POS机套现经营,如果检举是否构成立功。马成律师表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遂告知俞某应找机会向侦查机关检举相关人员。同时,马成律师也立即准备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交,固定构成立功的事实。
  后经多次会见,组织团队研究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马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简要如下:
  一、俞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俞某举报了马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告知了马某的从事非法经营的地点、作案工具、居住地、联系方式等犯罪事实,后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该案现已移送审查起诉。因此,俞某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案发后,俞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俞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过,退还了犯罪所得八万余元,并举报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希望法院能够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四、俞某育有两子,妻子收入微薄,父母也是体弱多病,其为家里顶梁柱,念其为初犯、偶犯,且现已积极退赃,有立功、坦白情节,从社会效果考虑,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俞某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其立功、坦白、积极悔过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俞某父母妻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对马律师表示了诚挚的感谢。马律师说,考虑到前期羁押时间折抵,及之后可能争取到的减刑,俞某应很快就能回归家庭与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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