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马律师介入获轻判 - 金融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中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联系被告人许某,请许某为中宇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中宇公司支付给许某票面金额5%左右比例的“开票费”。具体操作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从其个人购买钢材的业务单位直接开票给中宇公司,还通过许某汇款给中宇公司,中宇公司再汇给许某购货单位及以购货单位直接开据收到中宇公司“现金”货款收据等形式虚构中宇公司与开票单位直接发生买卖业务。采用上述方法,2013年5月至7月间,中宇公司通过被告人许某从大发公司、天昊科工贸有限公司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计600万元,涉及税款75万元。


  【办案经过】
  宁某在得知许某等人被抓后,立即投案自首,投案前,交代儿子宁某兵为其委托最好的律师进行辩护。宁某兵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深圳著名刑辩团队马成律师团的马成律师。由于案发突然,宁某兵对案件情况也基本没有了解。通过当面咨询,马成律师从刑事辩护不同阶段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向宁某兵做了充分的介绍。宁某兵被马成律师的专业度折服,意识到律师的及早介入利于查清父亲罪轻的事实,遂立即委托马成律师作为宁某的辩护人。
  马成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宁某。刚见面时,宁某联想到往日的风光与今日的狼狈,情绪激动,泣不成声。马律师向宁某介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使宁某迅速从孤立无援、惶恐不安的情绪中走出来,对自身情况有了准确定位,理性的应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马律师多次向公安检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宁某无罪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马律师发表了简要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宁某的供述、中宇公司高管韦某、王某的证人证言,中宇公司账目等相关的内部文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系经公司集体决议作出,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也统一进入公司账户,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宁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根据辩护人调取的中宇公司合同文件、货物运输单、中宇公司高管丁某、黄某及员工郑某的证人证言、中宇公司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有一百万元的发票有真实的交易存在,应将其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宁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宁某所分得的部分赃款已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良好,酌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了本案为单位犯罪,宁某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宁某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法定从轻情节,悔罪态度良好的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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