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如何区分?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日

 

    【案情简介】
  萧某的表弟邵某于2014年11月用贩卖毒品所获赃款在深圳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邵某为逃避追诉与萧某商量,将住房的产权人写成萧某的名字,萧某同意。并于2001年3月5曰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坐落于深圳市某小区某房号房屋全部产权属于邵某所有,因此房产证写的是萧某的名字,但萧某不能对此房主张产权。"邵某为此给萧某10000元作为酬谢。该房一直由邵某居住,邵某对外谎称是租萧某的房子。后邵某因贩卖毒品罪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司法机关欲没收此房时,萧某称是自己的住房租给邵某的,法院不能没收此房,并出示了房产证。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邵某构成窝藏毒赃罪还是洗钱罪,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队认为其应构成窝藏毒赃罪。现分析如下:
  所谓窝藏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其窝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只有司法机关惩处毒品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对象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物,此赃可以是实物形态的财物,也可是货币价值形态的赃物。其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财物而为其窝藏,行为目的可以是图利,也可能是不让司法机关发现而暴露毒品犯罪或使财产被没收等。客观要件是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所谓窝藏是指将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隐藏起来,当然隐藏可以是物理意义上的遮盖、掩埋等,也可以是将此种财物形式转换为彼种财物形式。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司法机关惩处以上四类犯罪的正常的司法活动。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四大类犯罪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其孳息,如出租赃车、房屋所得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洗钱的对象一般表现为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美元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但也可以是汽车、房屋等实物形态的财产。该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该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大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目的是四大类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洗钱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当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时,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除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外,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后者不侵犯金融秩序。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行为方式多样,但不管哪一种行为方式均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或通过金融活动进行,如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或不通过金融活动进行则肯定不构成洗钱罪,因为刑法第191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的洗钱方式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才能进行,第2项的洗钱方式中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是属于金融活动,常常也要通过金融机构才能进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和第5项"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从字面意思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的方式进行,但若不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时该行为就不会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此时就不应定洗钱罪而应定窝藏毒赃罪。窝藏毒赃罪的行为方式为窝藏,主要是物理意义上的遮盖隐藏不让司法机关发现,但也包含将此种财物形式转换为彼种财产形式,后一种形式的窝藏与洗钱罪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的区别之处就看是否通过金融机构或是否有金融活动,如有就是洗钱罪而非窝藏毒赃罪
  3、犯罪对象有区别。因前者重在让财产的违法所得性质变模糊,财产还在明处,财产就会有孳息,故前者除了毒品犯罪所得外还包括其收益。而后者刑法只规定了毒赃本身,并未规定其收益,原因在于后者重在让毒赃本身隐藏不露,以免司法机关发现,故一般不可能有收益。以此几点分析本案,萧某的行为并不是通过金融活动或金融机构进行,不会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只侵犯司法机关惩处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且房产证是萧某的名字而非邵某的名字,从表面上,邵某的毒赃是没有了、被隐藏了,故萧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赃罪而不构成洗钱罪。
  4、犯罪主体有区别。前者主体除一般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此罪。
  5、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不同。尽管二者均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财物,但前者行为人必须出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对后者法律则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此目的。实践中后者行为人常以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打击,不让司法机关查获犯罪或追缴毒赃为目的。故前者通过洗钱使犯罪所得的性质变模糊了,看似合法的了,而后者一般是让毒品犯罪分子的毒赃本身表面上没有了、隐藏了,让司法机关无法发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