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微评】无罪推定精神缺失:小伙因与毒贩同名需自证无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5日

 

      新闻摘要:
  因与毒贩同名,河南小伙子贾飞于2007年第一次被警方误抓。此后,他多次在网吧、列车、宾馆等地无故被警方盘查,甚至出差都带着老家固始县警方开出的“排除作案嫌疑”证明。据公安局称,这属于“信息录入错误”。
  江苏南京人杨明不知从何时起,因为一起发生在苍南县的贩毒案,上了公安部门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名单。从此,他过上了“一旦出差外地住宿,随时被查房、被要求尿检”的痛苦生活。从2012年至今,3年时间里,杨明想尽一切试图来试图洗清自己的冤屈,甚至随身携带了公安局开具的“无涉毒违法前科”证明。然而,噩梦并未因此而消停。
  无独有偶,之前还有多家媒体报道,大连小伙李某每次外出开房都被警察带走,警方的回应也是缉毒“信息录入错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何在多次误抓后,仍“照抓不误”?既然早已确认“信息录入错误”,为何在长达8年“要个说法”的坚持下,仍未纠错?


  律师点评:
  全方位、广覆盖的缉毒网络,为打击涉毒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理应受到称赞,但警方缉毒信息录入错误事件频发,致使无辜群众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暴露出其中有许多技术性问题有待解决,更反映出部分地区警方无罪推定精神的缺失。
  所谓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精神缘起于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国家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西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订时,在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然而,条文的写入,不意味着观念的立即转变,我国刑事司法文化中一直存有有罪推定的传统。近二十年来,无罪推定精神虽得到一定的普及,但却远未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在上述几起事件中,当事人仅因名字与毒贩同名,并未有其他证据补强予以证明其涉嫌贩毒的情况下,频遭警方调查,反映出部分地区警方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
  法律文化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易事,但这并不能成为警方无所作为的理由,在当事人首次予以证明之后,警方应立即对系统进行修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要按照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内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而不是放之任之,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相同的错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