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8日马成律师团接受代理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4日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张某电话香港毒枭“阿华”,要求其安排人帮忙带海洛因,电话里张某称是自己吸食,于是阿华指使小弟涂某过关到深圳送毒。涂某因与张某不熟本不同意帮其带毒,但迫于阿华身份,且张某再三电话要求,并威胁将举报其吸毒,涂某不得已帮买毒品。直到9月4日凌晨张某在口岸接到涂某,趋车前往送毒的路上,涂某听到张某与人电话沟通收货地点,方知系他人买毒。整个过程,涂某多次强烈要求下车,并让张某拿走毒品。但张某开快车,不放其下车,并欺哄涂某说,“我在开车,没有口袋不方便装,先放你身上,到了我再拿。”张某全程一边开车一边联络买毒人,商讨价格,在交易毒品的过程中,张某及涂某被警方抓获,事后了解到系警方的“钓鱼”行动,本案涉嫌毒品多达40克。


  【委托律师】
  2014年9月7日张某父母通过网上搜索知名深圳毒品犯罪律师,找到全球最大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值班律师向张某父母分析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及张某后期可能面临的刑罚后,张某父母希望委托马成律师团为儿子辩护,值班律师为其预约了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首席毒品犯罪律师马成律师及申茵律师。次日张某父母从香港赴大成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马律师和申律师。
  会谈中,二位律师就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本案二被告人的主从关系、自首立功减轻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及案件办理中的实务问题为张某父母进行详细阐释,面谈后张某父母当场决定委托马律师和申律师作担任儿子的辩护人,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马律师和申律师随即赴拘留所会见张某,了解到张某现阶段只是因涉嫌吸毒被关在拘留所,属行政处罚范畴,但案件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等重大刑事犯罪,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将会转为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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