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涉嫌运输海洛因近500克,马成律师团介入死刑辩死缓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4月7日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凌某(同案犯)为获得高额报酬,邀约其表哥樊某(同案犯)一同帮他人将毒品由老挝运至中国云南省昆明市。3月16日,二人将毒品装至编制袋内,偷渡入中国昆明市境内与梁某(被告人)碰面,梁某(被告人)要求二人将毒品直接运输至深圳,并承诺支付报酬5万元。随后,梁某(被告人)将预先购买好的昆明至深圳的汽车票,写有下车地点的纸条和路费人民币3000元交给二人。3月21日梁某(被告人)乘飞机抵达深圳,梁某(被告人)抵达深圳后,与凌、樊二人联系,但已关机,梁某(被告人)怀疑二人被警方抓获,遂将联系二人的手机卡扔掉。凌、樊二人抵达深圳后,因多次与梁某(被告人)联系未果,准备搭乘汽车返回云南省,正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归案。警方在二人所携带的编制袋内,查获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78g。


  【律师辩护】
  案件侦查阶段,梁某家人通过网上搜索找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首次刑事法律咨询后便决定委托其作为梁某辩护人,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并与办案机关充分交流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马律师不仅在法律上为梁某提供帮助,在情感和精神上也给了梁某很大的支持。代理期间,马律师多次组织团队律师开会讨论,仔细分析案件经过,团队刑事律师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讨论中律师们对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论证。马律师根据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总结自己的策略的同时汇总筛选团队集体成果,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具体如下:
  1、毒品未流入社会,且纯度低。毒品未流入社会,无法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毒品犯罪虽不以纯度计算,但其对人体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显然小于纯度较高的。
  2、梁某系从犯。梁某受“大毒枭”指使,受其雇佣运输毒品,其在整个毒品贩卖过程中,并不知道毒品的贩卖情况,其承担的仅是辅助运输的工作,其在本次毒品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虽然公安机关最终并没有抓获“大毒枭”,但根据现有的调查属实的证据不能排除“大毒枭”存在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官在对案件定罪量刑时,也应当将此情况考虑在内,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3、梁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主办律师提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每次讯问中,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犯罪动机单纯。梁某家庭困难,且还有一岁小孩需要抚养,其迫于生计才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动机相对单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5、具有悔罪表现。梁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多次表示其已经认识到错误,对不起自己的妻儿,悔罪态度良好,其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6、梁某系初犯。初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法院判决】
  通过马成律师团专业而细致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g以上,即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本案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较为普遍。本案律师的成功辩护,让被告人梁某免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并高度认可团队律师专业素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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