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风云之尹相杰非法持毒案评析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3月9日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2015年3月2日,法庭宣判,被告人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深圳著名刑辩律师马成律师对此作出如下解读:
  1、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吸食毒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该项条款可处行政拘留及罚款处罚。但《刑法》对此未作规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仅仅是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违法与犯罪,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二者概念。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划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而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刑事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但是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前一段时间,房祖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就违反了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此,若尹相杰只是吸食毒品,那么仅是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毒品是属于国家明令管制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且近年来,这种潜在危险与实际危害之间的距离愈发拉近。因此,对毒品持有行为也纳入《刑法》范畴,予以惩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从行为类型上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持有毒品,即对毒品有事实上的支配,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持有并不等同拥有所有权,只需在支配范围内即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持有的对象是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尹相杰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达到立案标准,应予起诉。从查获的数量以及其他证据来看,达不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此可以排除持有毒品以做其他用途的可能性,认定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仅供本人吸食。因此,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依现有的案情及证据分析,尹相杰虽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刚达到入刑标准,但并无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应当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范围。另外,尹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也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罚。
  4、刑期如何计算? 
  为什么3月3日宣判,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预计7月可获释?因为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尹相杰于2014年12月25日被警方抓获,其已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因此,如果检察院未抗诉,尹相杰亦未提出上诉,预计其将于2015年7月获释。
  前有李代沫、房祖名、王婧等涉毒明星容留他人吸毒,今有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明星涉毒事件接二连三上演,让人应接不暇。截至目前已有数十余位明星因涉毒被拘,这真是要上演监狱风云的节奏了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一定数量后,应予立案追诉,而对于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所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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