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成功辩护,贩卖毒品仅判拘役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5日

 

  【案情简介】
  2008年初,李某(在逃)以提供生活费为名拉拢张某为其贩卖毒品。李某联系好买家后,电话通知张某到指定地点取毒品再贩卖给吸毒人员。同年8月18日晚8时30分许,张某按照李某的电话指示,到罗湖区某公交站台处。将两小包毒品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邬某。邬某购得毒品后,在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后邬某再次电话联系贩毒男子购毒,被告人张某接到指示后赶到公交站台,将两小包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邬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人赃并获。

  【办案经过】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会见了被告人,在通览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后,作出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所涉毒品均由李某提供,毒品收入大部分亦归李某,张某仅听从李某指挥,起次要作用,故在共同犯罪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张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家属已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对张某从轻处罚,仅判决拘役五个月。张某家属对马成律师的工作成果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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