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贩卖毒品,马成律师介入成功从宽处理 - 毒品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3日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29日晚,黄某叫上白某从汕头驾车,途径陆丰时,黄某购得毒品,随后驾车于10月30日来到某酒店预定的房间内,与肖某会合。黄某、肖某试吸毒品后,黄某让白某从车上取来用茶叶盒包装的110克冰毒,交予肖某。随后,肖某遂携冰毒出房间出售,后因质量不好只卖出部分而将多数退回黄某。随后肖某又向黄某再次购买27克冰毒用于贩卖。10月31日,肖某等人退房后一起到某商业街某商铺,肖某将贩毒所得的280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又向黄某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冰毒。之后黄某、肖某等吸毒人员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黄某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的毒品82.14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0.22克,含咖啡因、安替比林成分的毒品2.51克,并缴获毒资人民币7800元;在肖某处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9.9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1452克。随后,黄某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白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马成律师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黄某的辩护人。经仔细研究案情,马律师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一、在黄某处缴获的112.36克系其他人因欠黄某钱财,拿毒品作抵押,因此这112.36克冰毒并非双方交易对象,双方对该部分毒品没有贩卖的意图,应认定为非法持有该部分毒品;二、黄某系吸毒者,且主观恶性不大;三、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黄某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作为卖家,与买家肖某,虽然二人在客观上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黄某、白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黄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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