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 死刑复核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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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所以无论是判决死刑,还是执行死刑,法律都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2、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1、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2、依法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
  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为此,不仅应认真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还要核对其犯罪事实,同时还需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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