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 金融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A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便找到熟人某国有银行信贷员B某,要求贷款120万经商。因A某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B某就让A某去找他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用于贷款120万。A某就找来别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B某。B某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并提交领导后,A某成功贷款120万用于经商。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中A某和银行信贷员B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某采取欺骗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12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B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A某虽然通过伪造材料的形式从银行贷款,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银行审批人员B某对这种情形是明知的,不存在被骗。A某获取贷款并非是因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得逞,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B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即A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信贷员B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既要有欺骗的手段,又要有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A某通过伪造他人信息达到从银行贷款的目的,虽然银行审批人员B某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以,对银行而言,A某存在欺骗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A某骗取贷款的数额高达120万元。因此,A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工作人员B某因与A某存在特殊关系,明知A某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B某同时还与A某存在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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