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并冒取他人存折存款,应定何罪? - 金融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欧某、韩某二人系邻居。某日欧某到韩某家约韩某一起外出露营,发现韩某家沙发角落缝隙里有一本2万元的活期存款。欧某当即借故说回家取个东西,随即来到银行,以韩某的出生年月日六位数试出密码取出全部存款据为己有。几天后韩某露营归来发现存折遗失立即到银行挂失,发现存款被取走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取款经过,并主动将2万元全部退还。


  【意见分歧】
  对欧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某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占有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违反被害人韩某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马成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欧某明知存折是韩某的,捡到后本应立即还给韩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出了存款,深圳马成律师认为欧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窃取的客观特征。
  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窃取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本案中,欧某拾得存折和猜测出密码并不构成犯罪,存折本身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为欧某窃取存折内存款提供了条件。银行存款安全的管理是由存款人设置密码以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在欧某拾得韩某存折,并猜出密码后,其即可到银行进行取款消费,并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客观表现形式。欧某并非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是拾得了存折和密码后的窃取行为,故欧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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