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购房凭证抵押借款应如何定性? - 金融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庞某因投资项目需要,欠下李某20万元高利贷。后投资失败,为偿还债务,庞某以做生意为由,经中间人介绍,于2013年2月22日向秦某借款11万元,并与秦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为提高信用,庞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及购房收据,并找来张某、刘某作为担保人,与秦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
  然而,庞某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拿到秦某11万元后逃匿。第二个月秦某催要利息时,发现庞某已消失不见,经调查得知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是庞某向他人租用的,遂报案。


  【分歧意见】
  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庞某应定合同诈骗罪。庞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庞某与秦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为取得秦某信任,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秦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侵犯了国家规范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庞某应适用合同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庞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律师评析】
  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庞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庞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庞某与秦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况且,由于庞某还找张某、刘某作为担保人,秦某可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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