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马成律师成功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下旬,
在深圳市龙岗区经营皮鞋店的钱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26日,其家属何某慕名前来大成律师事务所,委托马成律师作为钱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


  【办案经过】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准备会见材料前往龙岗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钱某,经向办案单位龙岗区公安分局了解案情后得知,公安机关及工商局查实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假冒某品牌的皮鞋金额不足1万元,查获的库存假冒伪劣皮鞋的评估价为10万元。
  鉴于上述案情,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能达到立案标准和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应当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元,才能立案并且按照未遂处罚。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马成律师以钱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和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均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和量刑标准为由,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存在疑点,钱某仍有未交代的犯罪事实,坚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马成律师得知此情况后,遂赶往检察院再次递交法律意见书。一周后,经过马成律师的不懈努力,2012年4月7日,公安机关通知马律师撤销案件


  【办案总结】
  本案中,马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丰富办案经验,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确定辩护策略和方向,不辞劳苦、竭尽全力为当事人奔走辩护。马律师紧紧抓住销售伪劣产品罪系数额犯,通过努力,最终成功说服了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维护了钱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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