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构供货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应如何定罪?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4年,深圳市福田区某外贸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虚构与佛山家具制造厂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实,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资金520万元。外贸公司得款后,即将该款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和原料,生产节能灯具出售,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灯具被查处,最终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


  【意见分歧】
  外贸公司虚构合同获取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贸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贸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外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520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点评】
  深圳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虽然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本案外贸公司骗取资金后将其用于生产假冒节能灯具,看起来符合上述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明确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那么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家具制造厂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实,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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