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律师介入无罪辩护成功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谢某系深圳市南山区建材制造公司财务主管。2012年4月6日,公司员工举报谢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徐某得知后,立即将公司年终利润分配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烧毁,意图逃避查处。2012年5月15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核查,上述被销毁的资料记载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303360元。


  【控方观点】
  检察院认为,谢某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谢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四处求援无着几近绝望,后经朋友介绍找到马成律师寻求帮助。经详细了解案情,马律师立即组织团队成员展开讨论,最终确定一套确实可行的无罪辩护方案。
  2013年5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马律师于庭审中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只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才能构成该罪,但是本案中谢某销毁的仅是年终分配利润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不属于法定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本案谢某并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然谢某将公司年终分配利润表及年终分配签收簿销毁行为不当,但该文件并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判决:被告人谢某无罪


  【办案总结】
  本案中,马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认真斟酌考量法律法规,提炼出文件类别差异并最终找到无罪辩护突破口,不负被告人所托,向社会展示了深圳刑事律师的风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