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虚假出资罪,马成律师接受委托改定性获轻判! - 经济犯罪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9日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纪某某系某银行信贷科长,掌管着本行发放审批贷款的特权。事业有成的纪某某,某天却突然遭遇牢狱之灾,被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虚假出资罪暂时羁押于看守所。
  突遭横祸,当事人的亲属辗转找到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经过会见纪某某、复印卷宗对案件有了全面详尽了解。之后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搜集到了涉案公司的出资报告、从公司成立之初至本案案发的公司信息变动明细等诸多证据。通过阅卷及调查,马律师认为纪某某不构成虚假出资罪,而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庭审辩护词简要】
  一、公诉机关起诉以纪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而本案的被告人纪某某却既非涉案公司的发起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唯一与公司有联系的就是涉案公司在增资时纪某某所在的银行处理了涉案公司增资的业务,而且纪某某是该行信贷科长。银行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诉机关以纪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主体不适格。
  二、如果纪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为何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股东并未受到刑事处罚
  涉案公司的多位高管,在本案中根本未受到任何刑事方面的强制措施,却是经手涉案公司增资业务的一位银行信贷科长被以虚假出资罪立案起诉,于法无依。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应当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从辩护人获取的相关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某只是在涉案公司增资过程中上报审批核实涉案公司的增资款。从纪某某工作的银行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某案的责任人的相关批复中可知,纪某某在涉案公司此次增资业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疏忽,导致银行损失巨大,以涉及不良贷款违规的原因将纪某某开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银行及其他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纪某某应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非虚假出资罪。


  【办案结果】
  马成律师介入本案辩护,依照法律与法律事实进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当事人家属对两位律师的努力深表感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