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案件“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质证审查要点 - 刑事案例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4日

  为何讲解《核定证明书》质证审查要点无一例外,在涉嫌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海关关税计核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显然,我们需要明确何为《证明书》?其法律依据在哪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7号)》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因此,《证明书》是海关计核人员根据国家及海关总署颁布的规定和规范,依海关缉私部门报送的基础材料,以走私行为案发时走私货物、物品应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而最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书》的定义可知,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对核税证明精准的审查认证,是依法正确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然而,受海关关税业务的专业性所困,对核税证明的正确性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是困扰律师的一个棘手问题。

  因此,研究核税证明的计核依据、计核方法,探索核税证明的审查途径,使刑事辩护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质证审查基础之上,是我们实现有效辩护而无法回避的问题。

    走私类案件质证审查7大要点

    要点1:法律要素齐备
  辩护律师需要审慎审查核税证明是否具备了法定的要素。是否注明了案件的名称、送核机关、送核时间、计核结论、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是否有计核人员的盖章、计核单位(海关)及计核部门(关税部门)的盖章,是否附有计核资料清单。此部分由于已有固定的证明书格式,在审查上通常不会遇到问题,只是必须注意:证明书须同时盖有海关及具体计核部门的章。

    要点2:记核异议审查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7号)》第十三条: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因此,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然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往往囿于国际贸易知识之局限,并没有完全理解《核定证明书》叙述的内容,对《核定证明书》得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依相关的规定及案卷的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当发现问题时,没有针对性的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法院重新核定,以致错过了刑事辩护的最佳时机。因此,辩护律师对《证明书》及时提出异议,是案件取得有效辩护的关键性一步。

    要点3:案发时间的审查
  我国经常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而每次调整也规定了适用期限。调整前后的税率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办理走私案件时,辩护律师应首先审核案发的确切时间,调整税率适用的起止时间等。例如:某走私案件案发的前几天,国家已调整了所适用的税率,但海关证明书仍以调整前比较高的税率计算偷逃的税额。
  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对税率和汇率的审核,主要依走私行为发生时国家公布的税率和当时的银行汇率为准。但有的《计核资料清单》并没有注明走私行为的确切时间。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案卷的其他材料中仔细寻找并确定每笔走私行为的具体日期,如合同、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及双方的往来信函等。如果辩护律师在相关的案卷材料里,包括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无法确定走私行为的确切时间,应及时申请海关计核人员进行说明。

    要点4:税率确定性审查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此规定限定了所适用的税率应以案发时国家规定的税率为准。然,走私案件往往是连续性的,并历经多年。嫌疑者在走私十几起,或几十起后才被海关缉私部门发现和侦破。海关计核部门通常将嫌疑者几年来,每起的应缴税款及所适用的税率分别列明在《计核资料清单》中。由于此类走私时间跨度较大,国家可能在这期间已将走私商品的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所以辩护律师在审核《计核资料清单》时,应该注意所适用的税率是否和当时国家颁布或调整的税率一致。如果发现税率已进行了调整,而《计核资料清单》仍适用过去的税率,对此就应该及时指出,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要点5:审查汇率变化
  走私类案件的支付手段主要是外币,如港币或美元等等。但海关计核部门要以人民币核算偷漏税款的数额。这就要求将所涉及的外币依据相应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亦经常变化。因此,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核实海关所适用的汇率是否是案发当时的汇率。如果发现与当天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不符,辩护律师亦应应及时提出异议。

    要点6:审查货物成交价格
  海关计核部门所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均有章可循,都依据国家颁布或调整的税率,及人民银行确定的汇率。但认定走私数额大小的关键是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依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完税价格,海关通常以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来确定,即以买卖双方实际执行的价格来认定。
  我们知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如签订阴阳合同、提供虚假随附单证,填报不真实的报关单等。即以虚假的合同和随附单证向海关进行申报,而以真实的合同再行结算。对此,海关计核人员自然不会依嫌疑者报关时留底的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审定走私货物的实际价格。海关计核人员会根据缉私侦查部门提供的其他案卷材料来确定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如果海关的《计核资料清单》上注明的是以“实际成交价”确定的完税价格,我们应该结合案卷材料,核实海关计核的依据是否有相应的真实合同、发票、账册等真实贸易单证材料,或款项的来往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
  实践中,有的走私嫌疑者走私行为完成后,会将过去的真实单证销毁。海关所确定的“实际成交价”可能仅来源于嫌疑者的一个“口供”、一个“证人证言”,或缉私侦查部门的一个“说明”。但“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待定证据,必须经法庭审理查明后才能认定。海关以“口供”和“证人证言”审定的完税价格是不准确的,辩护律师应该及时提出质疑。

    要点7:审查货物型号、规格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商品品名做了极为详细的分类。商品品名通常依据商品性质、商品的加工程度,或两者的结合进行分类。每一个分类的商品均有一个税则号,或叫商品编码,每一个税则号均对应了一个税率。商品的名称不同,或税则号不同,对应的税率可能不同。货物的型号或规格源于货物的加工程度,程度不同,规格自然不同。同样的货物品名由于成份和规格不同,对应的税率也不同。我们不仅要审核走私货物的品名,同时也要审核货物的规格和型号。
  司法实务中,走私嫌疑者经常将不同品名和规格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价值比较低的货物堆放在集装箱口,货值较高的货物放在集装箱深处,并以低价值的货物品名和规格进行报关。这种走私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偷逃价值较高货物应缴纳的关税。那么海关审定较高货值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依据是什么,海关如何确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这就需要对案卷的相关资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果发现海关所审定的“实际成交价”缺乏依据,就应当提出从新鉴定的申请。

    (来源:守静刑辩丨作者: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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