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的技巧 - 辩护技巧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陈瑞华
  阅卷是律师进行辩护防御准备的“三驾马车”(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之一,如果说会见的目的是初步了解案情、为形成辩护思路做初步准备的话,那么阅卷就是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直接的防御准备、建立辩护思路的关键阶段。阅卷有以下三个功能:第一个功能,了解控方的证据有无暇疵,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要想给被告人辩护,必须了解对手所掌握的底牌,他的证据现在达到了什么标准,单个证据有无违法的地方,在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上有没有暇疵,全案证据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既要审查单个证据,也要审查全案证据。第二个功能,通过阅卷来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在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案卷是两部分的集合,一部分是诉讼文书、办案过程,-部分是证据材料、案卷笔录。有一位律师,给一位公安局的刑侦支队队长作辩护。案情是这样的:这个刑警支队队长,涉嫌刑讯逼供罪,把人打残了,律师阅卷时发现,第一次拘传从下午4:50开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不能超过l2小时,于是到凌晨4:50第-次拘传就结束了,但第二次拘传从凌晨4:50又开始了,连续12次,变相辑押6天6夜,而且不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12份拘传文件都在卷宗里,一看便知存在程序违法。

  田文昌
  2001年辽宁-位辩护律师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俊岩案件文 作辩护,也是类似情形。有-份案卷笔录上写到,讯问开始时间是 2000年7月1日晚8点,讯问结束时间是7月6日凌晨5点,持续了一百多个小时,不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案卷笔录本身就给律师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办案过程违法,诉讼文书违法。这个案件后来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陈瑞华
  阅卷的第三个功能,是通过阅卷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准备。案卷笔录是一个证据的信息源,其中既有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也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比如,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抓获经历等侦查文件,往往都包含着重要的自首信息。需要律师通过仔细的阅卷加以发现。

  田文昌
  阅卷的重要性必须得到重视,为什么我特别要求重视阅卷、重视阅卷的技巧呢?因为现实中经常不给辩护律师留出充分的阅卷时间,有些案件卷宗多达几百本,卷多、卷乱的情况非常严重,卷宗内容的重复、矛盾、混乱甚至到了不可想象的程度。如果律师没有充足时间阅卷,甚至不能看到全部案卷,根本就无法行使辩护权。在这种现状下,律师提高阅卷的效率、学习阅卷的基本技巧是十分必要的。面对这个问题,不仅要有认真的态度,而且要有比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在一团乱麻的材料当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整理、梳理出有用的内容来,这是_个很费力气,要下大功夫的事情。除了下功夫之外,律师还得要善于从这些复杂的现象当中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所以,经验告诉我,如果没有_个梳理的过程,是达不到阅卷目的的。

  陈瑞华
  听说田老师本人和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阅卷问题上有-个非常重要的职业习惯,就是制作案件摘要和图表,进行前后对比。

  田文昌
  是的,我举个例子来说明阅卷的方法和技巧。温州余小唐一案,罪名是贪污,涉案金额是116000000元。依照起诉书指控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在一分钱没出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和数次股东变更,把国有企业变成私有,控方指控的贪污数额就是案发时的企业资产。从当地律师给我进行案情介绍并表达观点的情况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被告人确实构成犯罪,因而只期望能够进行量刑辩护。我的第一印象也是这样,甚至认为这个被告人作案手段很高明。但是当我进-步翻阅主要材料并仔细看了两三遍之后发现情况不是那么简单,于是我就开始和另两名律师-起,花了几个星期的时间,把公司改制过程、资金走向和股东变化走向等问题详细分析之后,制作出了一张关系图,图表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简单明了,脉络清晰,使人一目了然。这张图形成之后,我茅塞顿开,恍然大悟,这才发现被告人其实根本不构成犯罪。所以我经常说一句话,也是我的经验之谈:“学者的能力,是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律师的本事则是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但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前提,是要先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后再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两个环节缺一不可。”这个案子就非常典型。既要钻进去又要爬出来,不钻进去就读不透,不爬出来又会陷进去。无论是研究问题还是分析案件,这都是_种有效、可行的方法,无非就是一个由简到繁、由繁到简的过程。

  陈瑞华
  可否具体谈谈,您是怎么通过阅卷后制作图表的方式发现被告人无罪的呢?

  田文昌
  好啊!现在我们来稍微具体地分析一下:全案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改制是第一个阶段,把-个国企改制成一部分职工持股,一部分国企原有资金持股,个人股又占-部分的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后来因为不盈利,有人要求撤销公司。由于个人股股东不想撤销,于是就进行了第二次改制第二阶段:第二次的股东变更,职工股和国有股全部退出,又拉进一个私营公司,和原来的几个个人股东一起,这两部分股东又形成~个新的公司,这是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之后又发生的多次股东变更。该公司成立以后,由于经营等种种原因,又进行了七八次的股权变化。
  将这三个阶段划分清楚之后,问题就很明确了:当第_次改制的时候,是国有股控股,虽然还有私人股和职工股存在,但公司还有国有资金。所以,这个阶段如果发现财务上有问题,是可能存在贪污行为的。但是,第二次改制,当国有股和职工股全部退出,又拉进一个私营企业人股的时候,这个企业的性质就变成完全私有了。在这个阶段,贪污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即使出现财务问题,也不是刑法上所说的贪污了。至于之后的股权变更,7次、8次,哪怕l00次,也都与贪污无关了。

  陈瑞华
  这说明阅卷过程中,把证据材料重新梳理一遍,将案卷从厚看薄,一目了然,往往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的辩护思路就出来了。

  田文昌
  对,不仅自己的辩护思路形成了,而且别人也能-目了然。过去,我经常拿着大张纸的图表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现在有影视了,可以用幻灯,过去就是画一张大纸,在法庭上举着说明,效果非常好。余小唐的案子后来结果并不理想,那是由于案外因素所致。其实两级检察机关我都沟通过,也都同意我的观点,达成了共识,即在企业改制当时如果公司没有资产就没罪,有资产才可能有罪。结果二审的时候通过l0年后的重新评估把负一百多万的资产变成了正一千多万,这其中强词夺理的内容就不多说了。

  陈瑞华
  这里我想引申出-个问题来,田老师前面提出了消极辩护和积极辩护的分类,还特别强调消极辩护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很多律师都反映,积极辩护必然要求律师主动收集证据,但律师亲自收集调查来的证据,与律师从控方案卷笔录里面找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两者相比,后者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从这个角度来说,消极辩护的效果比积极辩护的效果往往要好。那么,在阅卷过程中,重视从控方案卷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是非常关键的。

  田文昌
  从控方案卷中发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前提是确有这样的证据存在。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案卷中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因为这种证据是案卷中的主要内容甚至是全部内容
  有些律师不重视不利的证据材料,或者是不愿意正视这个问题对于辩护效果是非常不利的。律师必须勇敢地面对不利证据,并积极寻找化解的方式。如果真的是客观事实,那就没有办法,律师不能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但是也要寻找出一切有利的理由据理力争,不能采取那种掩耳盗铃的方法漠视不利证据,不能消极地对待,而要积极地应对。

  陈瑞华
  您刚才提到的阅卷技巧当中,有一点特别重要,就是阅卷一定要把言词证据当做重中之重。实物证据、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固然重要,但是相对稳定,直接发生自相矛盾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是在中国目前的侦查体系下,言词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形大量发生。这里面有个基本的阅卷思路和方法,就是要对每一份言词证据,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以列表的形式发现它变化的规律。要发现证人证言尤其是被告人口供变化的规律。比如,有一起案件,被告人只供述了一次,那一次笔录记载得非常完整,结果侦查员弄出5份笔录来,把那一次笔录连“的地得,′都一字不差地又抄了四遍,分别签上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和第五天的时间,被告人当庭表示,后4份笔录是伪造的,公诉人就问:“内容是你说的么?,,“是我说的,但我只说了一次。”我们很多侦查员没有基本的证据意识,以为同一个话说五遍就成为真理了.5份笔录其实只能作为1份对待,律师要把它和后面翻供的部分结合起来,看翻在什么地方。后来这个律师的助手,做得非常细,列了一个大大的表格,发现了翻供的规律,这给律师的辩护提供了非常充分的依据。我们有时候帮律师讨论案子也是一样,我一般不会看卷,再说,这么多卷我也看不过来,我只要求他拿一份言词证据的变化表,这个工作助理要做。所以说,言词证据、尤其是多份证据发生矛盾的情况是阅卷的重中之重。您所介绍的案件,我总结出的第二点阅卷技巧是,要对言词证据进行相互比对,尤其要发现重大矛盾之处。比如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有什么矛盾,与被害人陈述有什么矛盾,在受贿案件中,被告人口供与行贿人的证言又有什么矛盾,要一一列举。这是阅卷中的两个基本技巧,单个证据前后比较是纵向比较法,多个言词证据之间进行比较是横向比较法,结合起来就是纵横比较。发现矛盾就可以形成辩护要点和辩护思路。证据间的矛盾就产生相互抵消的效果,从逻辑上来说,同一个人对同一件事的证明,不可能有两种说法,两种说法之中必有一假,律师阅卷发现的这种不一致越多,辩护的基础就越牢固。
  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平等的证据交换。而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是不对等的,因为刑事审判中是国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诉讼地位本身是不平等的。所以,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没有举证责任,而且控方调查取证在先,辩方调查取证在后。所以,在任何国家的证据开示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控方应当向辩方无条件、无保留地开示全部证据,而辩方并没有义务向控方开示证据。

  田文昌
  由于证据开示问题多年来一直争执不休,无法达成共识,所以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又恢复了律师阅卷制度,但我认为有朝-日还是要走向证据开示。刚才瑞华讲的关于有效辩护的救济机制问题非常重要,在这次全国律协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涉及这个问题,遗憾的是没有被采纳。但这样的问题实践中是很重要的。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律师仍然无法看到全部案卷,但法院照样开庭,照样判决。这种违法程序的审判是理应成为程序辩护的理由的。
 
    (来源:华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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