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5年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预防调查报告 - 犯罪预防 -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时间:2016年8月8日
  王岐山在2015年1月12日第十八届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坚持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
  但是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易发、多发趋势,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2011-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五年来共查办国有企业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791件911人,分别占立案件数和人数的45.4%和42.8%,基本每年均占到立案件数和人数的近五成。国企案件占半壁江山,涉及石化、电力、交通、建筑工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资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我们着重结合近年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情况开展了调查分析,提出了源头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减少和遏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罪名集中于贪财型犯罪上
  从5年间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和滥用职权等几类犯罪。在911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涉嫌受贿的占48.21%,贪污的占37.15%,挪用公款的占9.92%,共计95.28%,其作案所得大多用于个人开支或者营利性投资,表现出很强的贪婪性。
  2、犯罪主体年龄分布集中
  从国企职务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上看,逐渐向中青年发展的趋势比较明显,35岁以下占犯罪总人数15.25%,35岁至50岁占56.14%,50岁以上占28.61%。35岁至50岁年龄段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正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开始走向领导岗位享有实权的重要阶段,面临的诱惑较多。但是一些人在拥有权力后不能廉洁自律,转而追求金钱、虚荣,因而造成该年龄段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比较严重。
  3、国企涉财岗位易发职务犯罪
  2011年以来,查处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多数为直接经手管理款物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占25.8%;负有收取、登记、审核、保管款物职责等财务人员占42.5%。分析近五年来我市查办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领导环节、财会环节、供销采购环节、基建环节、改制环节。
  4、作案次数多、金额大、时间跨度长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一次性的犯罪较少,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时间跨度较长,在作案频率上具有多次性,涉案金额也是由小到大,逐渐发展。从我市查办案件情况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人数为604人,占全部国企职务犯罪人数的66.25%,作案3次以上585人占总数的64.18%。
  5、国企职务犯罪手法复杂多样
  从实施犯罪的手法上看,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手法呈多样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侵占、受贿、虚报、截留、私分、挪用。
  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趋势
  当前上海市国企职务犯罪呈现出更加明显的行业性特征,国企职务犯罪高发、多发、易发的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
  一是建筑、交通、运输等发展机会较多、营利较大的领域。
  二是经济效益较好且处于垄断(或半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邮电、电信、铁路、电力、金融等领域。
  根据目前查办案件情况分析,传统的职务犯罪一般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多是被动的“被拉下水”,基本属于“偶尔犯罪”。但目前,随着“唯物质化”等腐朽思想的泛滥,许多领导干部作案动机也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相反大多是为了挥霍享受,追逐被扭曲了的消费目的或不正当盈利目的,属于“富裕小康型”。
  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借改革之名蚕食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打着合资、联营、租赁、承包的幌子,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以国家企业养私人企业,变国有资产为私人资产。
  从过去五年我市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常常是查办一案,带出一片,挖出一人,扯出一窝,窝案、串案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企业负责人之间、重点岗位人员之间、企业领导与财务人员之间、业务负责人与客户之间,均有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况。特别是国有企业人员上下或内外勾结,共同倾吞企业资产,危害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直接侵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通过案件分析发现,以往的职务犯罪手段较为简单,例如,贪污犯罪一般表现为在财务上做手脚,采用伪造凭证、收款不入账、做假账、监守自盗等“传统型”作案方式,而贿赂犯罪则大多表现为行受贿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等。
  而目前,由于犯罪人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大专以上文化人数709人,占全部国企职务犯罪人数的77.84%,所以大多数具备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往往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
  从办案情况分析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行为人注意到企业经营能够长期获取大量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再满足于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出现了由生活资料占有向生产资料占有转变,从财产的积累向资本积累转变的现象,通过资本运营获得更大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介入和上级监管,决定权和运作都集中在同级管理层,管理层极易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利用职权侵吞企业财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企业转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仍将可能继续发生。
  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既有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自我放松要求、贪图个人利益等主观因素。因此,分析研究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堵漏建制的基础。
  国企职务犯罪两个重要原因是:一是权力运作不公开是职务犯罪的主要源头。二是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些国有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但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但是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却还没能真正有效地建立和实施起来,致使监督部门还不能更好地监督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近年来,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订,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及一系列新罪名,但是,由于一些国企不太重视法律教育学习,许多国企管理人员对其知之甚少,导致有些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相当淡薄,不依法治企,且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不按程序办事,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综合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其中原因复杂,而执法环境的复杂性,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立法不完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等因素影响,使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打击不力,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这些因素使很多国有企业人员心存侥幸,自认为见多识广,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觉,于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顶风作案,导致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一边退钱,一边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
  遏制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对策、建议一
  坚持警钟长鸣,增强廉洁从业意识,从思想上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强岗位责任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国有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敬业观念,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对策、建议二
  规范权力运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源头上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应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特别要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营运、监督上进一步改革完善。
  对策、建议三
  建立制约机制,形成系统的防范体系,从制度上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防范权力滥用的根本措施是建立有效的、系统的监督防范机制,使国有企业人员不敢犯、不能犯、不愿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配套性、可操作性,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细化为符合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
  对策、建议四
  完善考核机制,科学选人用人,从组织上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国有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及国企自身应从着眼企业长远健康发展需要,健全完善各项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在注重考察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正规化建设、人员规范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应通过相关考核指标,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确保“一岗双责”制度得到严格落实。
  对策、建议五
  加大查办力度,增强对职务犯罪震慑力,从法律上遏制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和惩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惩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警戒、威慑作用,将职务犯罪的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对犯罪的查处和惩治也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来源: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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